人社发布:劳动仲裁全流程指引

文化   2024-11-19 08:50   天津  

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申请仲裁,也可以不经协商或调解直接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仲裁委的受理范围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三、劳动争议的管辖是如何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四、申请仲裁的方式有哪些?

(一)现场申请仲裁:

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可前往具有管辖权的仲裁委进行现场申请。

(二)线上申请仲裁:

开通线上申请渠道地区的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可在线上申请。

五、仲裁委可以帮助调解解纠吗?

调解程序贯穿劳动争议处理过程始终,对未经调解、当事人直接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可向当事人发出调解建议书,引导其到调解组织进行调解。当事人同意先行调解的,将暂缓受理。当事人不同意先行调解,仲裁委也会在开庭审理前,引导当事人借助各类调解组织通过协商、调解方式解决争议。

仲裁风险告知篇
作为仲裁活动当事人,仲裁委将依法、公平、公正保护您的合法权益;但您也应当依法、谨慎行使权利,以尽量避免仲裁风险。现将常见的仲裁风险及风险责任的承担提示如下:

一、委托代理人不符合法定要求

当事人委托他人参加仲裁活动的,委托代理人的身份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并应当按照仲裁委的规定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否则将承担不予受理、不予发放相应文书、不予接收相关材料等风险。

二、超过仲裁时效

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时效期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无正当理由逾期提出申请的为超过仲裁时效。超过仲裁时效申请仲裁,又不能证明有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除对方当事人认可外,将承担丧失胜诉权的风险。

三、不符合受理条件

仲裁申请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六大类受理条件,否则要承担不予受理或仲裁申请被驳回的风险。

四、相关申请事项超过法定期限

当事人增加、变更申请请求、补充证据、提出反申请、提出管辖异议、申请回避等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否则要承担请求不被准许的风险。

五、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事实主张,如果没有证据或证据不充分,该事实将不能得到仲裁委的确认,有可能导致败诉的后果。

六、逾期或拒不提供鉴定材料

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仲裁委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提出鉴定申请、拒不预交鉴定费用、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七、拒不提供证据或拒不质证

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却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的,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仲裁委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对于仲裁委视案情需要调取的证据,当事人拒不发表质证意见,将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八、证人未出庭作证

当事人提供证人证言的,除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特殊情况外,证人应当亲自到庭作证,并接受询问,否则将承担证人证言证明力弱或仲裁委不予采信的风险。

九、拒绝提供送达地址

仲裁委以当事人提供的送达地址送达仲裁文书。如果当事人拒绝提供自己的送达地址及联系方式,经仲裁委告知后仍不提供的,仲裁委以户籍登记中的住所、经常居住地及工商登记或者其他依法登记、备案中的住所为送达地址。

十、当事人未实际收到仲裁文书

因当事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仲裁委,或者当事人拒不提供自己的送达地址而导致仲裁文书未能被当事人实际接收的,仲裁委将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邮寄送达的,以邮件回执上注明的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二)直接送达的,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十一、延长案件审理时间

仲裁委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期限为自受理之日起四十五个自然日,但是如果遇到案情复杂、需要鉴定、仲裁文书送达困难等情况,可能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结案,需要办理案件审理中止或延期手续。

十二、拒收、拒签仲裁文书

当事人拒收、拒签仲裁文书,不妨碍仲裁文书发生法律效力,但可能影响当事人起诉权及其他权利的行使。

提交仲裁材料
当事人提出劳动争议仲裁申请,应当亲自或者书面委托代理人到有管辖权的仲裁委的立案接待窗口,向工作人员说明情况并提交如下材料:

一、申请书

当事人应按照仲裁委发放的申请书上的要求填写,申请书用钢笔或签字笔书写或打印,均需申请人本人签名并落有日期。申请书除应写明申请人本人的情况外,还应当写明被申请人的名称及确切通信地址、联系电话,明确的申请请求及申请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二、身份证明

申请人是劳动者的,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申请人是用人单位的,携带本单位登记证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材料。

三、授权委托手续

当事人委托他人办理劳动争议仲裁事宜(包括递交申请书、领取法律文书、提交证据材料、开庭、调解、查阅案卷材料等环节),均应按照仲裁委的规定,在工作人员指引下提交,否则将承担不利后果。

仲裁委自接到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决定不予受理的,仲裁委向申请人送达《不予受理通知书》;决定受理的,当事人应依法履行以下程序:

一、接收仲裁文书

劳动争议案件依法受理后,仲裁委将依法向双方当事人送达有关通知受理、举证要求、出庭时间等方面内容的仲裁文书。当事人应积极接收各类仲裁文书,以维护自身知情权。

、答辩

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向仲裁委提交答辩书。被申请人逾期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三、管辖异议

当事人应当在答辩期满前书面提出管辖异议。仲裁委经审查发现管辖异议成立的,将案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异议不成立的,将书面决定驳回。

四、反申请

被申请人可以提出反申请。反申请应当在答辩期内以书面形式向仲裁委提出,经仲裁委决定受理,并批准合并审理的,一并开庭审理。逾期提出反申请,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另案处理。经仲裁委批准,可以视案情将两案并案处理。

五、增加或变更仲裁请求

申请人增加或者变更申请请求的,应当在仲裁委规定的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书面申请。仲裁庭对申请人增加或者变更的仲裁请求审查后认为应当受理的,应当通知被申请人并给予答辩期,被申请人明确表示放弃答辩期的除外。申请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提出增加或变更仲裁请求的,应当另行提出,另案处理。

六、追加第三人

与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可以申请参加仲裁活动或者由仲裁委通知其参加仲裁活动。仲裁委追加第三人的,仲裁期限从决定追加之日起重新计算。

七、证据规则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

1举证期限 

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应当在仲裁委指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证据。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仲裁委申请延长举证期限,仲裁委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仲裁委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仲裁委可根据不同情形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举证期限由仲裁委根据案件情况确定,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或举证通知书之日起计算。

2补充证据 

当事人自行要求补充证据的,应当在仲裁委规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交;逾期补充的证据,庭审中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仲裁委应当安排质证,对方当事人不同意质证的,仲裁委不安排质证。但仲裁委认为补充的证据涉及案件基本事实,是影响案件结果的关键证据,可以要求当事人质证,当事人拒不质证的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仲裁委视案情需要,有权力要求当事人庭后补充证据,当事人应当在仲裁庭规定的时间内补证,逾期不能补证的,应当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3交换证据 

仲裁委可以组织当事人在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交换证据的时间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仲裁委认可,也可以由仲裁委指定。

4证人证言 

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五日前提出书面申请及证人有效身份证明的复印件,并经仲裁委许可。除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特殊情况外,证人应当亲自到庭作证接受询问。证人不得旁听仲裁庭审理。仲裁庭询问证人时,其他证人不得在场。

5证据材料提交要求 

当事人应在仲裁委指定的期限内提交有关证据,并按《证据材料清单》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签名盖章,注明提交日期,并依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证据原件与复制件经仲裁委核对后,原件退还当事人,复制件由仲裁委收存。复印件一律使用A4型纸复印。

八、自行撤回仲裁申请

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在仲裁处理结果作出前,如有申请人自愿放弃全部仲裁请求、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经调解组织调解达成协议、经仲裁庭介入后经调解达成协议等情形,申请人均可自行撤回仲裁申请。

九、申请回避

仲裁员、记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提出回避申请:(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的;(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3)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4)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仲裁委对回避申请将及时作出决定,并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通知当事人。当事人申请回避,应当在案件开庭审理前提出,并说明理由。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庭审理后知晓的,也可以在庭审辩论终结前提出。当事人在庭审辩论终结后提出回避申请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仲裁委处理争议案件实行仲裁庭制度,采取一案一庭制,即仲裁委受理案件后,根据案情需要,在已聘任的仲裁员中选择人员组成仲裁庭,具体负责案件处理。仲裁庭分为合议庭与独任庭两种类型,分别由三名仲裁员共同组成或者由一名仲裁员独任仲裁。作为仲裁活动当事人,请您遵守以下庭审各环节:

一、请求延期开庭

仲裁庭会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三日前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仲裁委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二、未按时到庭

申请人收到书面开庭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申请人就相同仲裁请求重新申请仲裁的,仲裁委不予受理。被申请人收到书面开庭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的,仲裁庭可以继续开庭审理,并缺席裁决。

三、庭审时应携带的各类材料

(一)当事人为个人的,应携带本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有委托代理人的,还应携带相关委托手续;

(二)当事人为用人单位的,应携带登记证照副本复印件、法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非法定代表人本人出庭的)、送达地址确认书;

(三)申请人应携带申请书、证据材料参加仲裁庭审,证据材料有原件的应携带原件备查;

(四)被申请人应携带答辩书、证据材料等参加庭审,证据材料有原件的应携带原件备查;

(五)依法出庭的证人应携带本人身份证件原件参加庭审,未携带的不允许出庭;

(六)旁听人员应携带本人身份证件原件到庭备查,未携带的不允许旁听,并遵守疫情防控要求。

四、公开审理

除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外,所有案件一律公开审理。旁听人员应提前办理旁听手续并遵守仲裁庭纪律。

五、不公开审理

在仲裁活动中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军事秘密的,按照国家或者军队有关保密规定执行。当事人协议不公开或者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经相关当事人书面申请,仲裁委不公开审理。依法不公开的庭审活动,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任何人不得旁听。

六、仲裁庭调查

(一)听取申请人陈述和被申请人答辩

申请人宣读仲裁请求以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被申请人宣读答辩状或者简要陈述抗辩主张以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当事人应当就案件事实作真实、完整陈述。

(二)举证与质证

举证是指当事人、第三人出示证据来证明与本案有关的某种事实和情况,并对自己主张的事实提出证据和加以说明。当事人、第三人应在仲裁庭的主持下,就每一事项当庭举示证据,并按要求说明证据的名称、种类、来源、内容及证明对象等。质证是指举证完毕后,在仲裁庭主持下,对方当事人及第三人对当事人及第三人举示的证据,就其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及证明力的有无、大小进行说明和辩论。

(三)庭审提问

仲裁庭根据案件争议焦点,通过询问形式对案件事实以及法律依据有无、法律条文具体内容理解与适用等进行调查。仲裁庭确定调查范围时无须征询当事人意见,且调查范围也不以当事人间争议内容为限。

(四)辩论

在辩论过程中要注意围绕案件争议的焦点进行辩论,已经陈述过的意见无需重复,要尊重各方当事人,禁止发表攻击对方人格的言论。

(五)征询当事人最后意见

辩论结束后,由仲裁庭宣布,按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依次陈述最后意见。

(六)进行调解

仲裁庭宣布组织调解。如调解成功,针对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仲裁庭经审查调解协议内容的合法性和当事人意思表达的真实性后,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七)笔录确认及补正

当事人或者其他仲裁参与人认为对自己陈述的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当庭申请补正。仲裁庭认为申请无理由或者无必要的,可以不予补正,但是应当记录该申请。仲裁员、记录人员、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应当在庭审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其他仲裁参与人拒绝在庭审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的,仲裁庭应当记明情况附卷。

(八)中途退庭

当事人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行为,严重违反仲裁庭纪律,扰乱仲裁程序,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当事人,应承担相应法律后果。申请人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申请人就相同仲裁请求重新申请仲裁的,仲裁委不予受理。被申请人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仲裁庭可以继续开庭审理,并缺席裁决。

仲裁结果及救济途径

一、裁决

双方当事人收到裁决书后,皆服裁,或皆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起诉或申请撤裁,裁决即生效,相关当事人应主动履行裁决确定的义务,对方当事人亦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期限为二年。当事人收到裁决书后,对裁决不服的,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申请撤裁。

二、调解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相关当事人应主动履行调解确定的义务,对方当事人亦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当事人对生效调解书事后反悔又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将不予受理。

三、自行撤回仲裁申请

在仲裁处理结果作出前,申请人可以自行撤回仲裁申请。

案卷查阅与复印

案件当事人和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单位及个人,不得借阅仲裁案卷;当事人就劳动争议提起诉讼的,案件结案后可持相关证件申请查阅案卷(正卷);当事人的代理律师,凭代理函及律师身份的有效证件,可在仲裁委指定地点查阅案卷(正卷)。如需摘抄或复制案卷(正卷)内容材料的,需经仲裁委批准。查阅案卷时严禁在案卷资料上涂改、圈点、划线、抽出卷页等,一经发现有上述损毁案卷行为者,将取消其借阅案卷资格;造成严重后果或丢失案卷材料的,要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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