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一份行政判决在朋友圈引起热议。一男子在没给钱,也没实施嫖娼行为,甚至连酒店房间都没找到的情况下,就在酒店的走廊被民警抓获,被认定属于嫖娼违法行为,行拘5日。
那么嫖娼存在中止、预备和未遂的形态吗?虽然治安管理处罚法没有像刑法一样法规定预备、未遂、中止,但是在《公安机关执法细则》中是有相关规定的,其中:
1.预备行为:行为人为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不予处罚。
2.中止行为:行为人自动放弃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结果发生,没有造成损害的,不予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3.未得逞行为: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但由于本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应当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
法院经审理查明——
2020年9月18日晚上,原告张某及案外人李某某、苏某共谋嫖娼,由张某通过其微信联系昵称为“夏天”的卖淫嫖娼中介询问嫖娼地点和价格。
2020年9月19日凌晨,张某与中介通过微信联系称已经到达嫖娼地点(鲁南新国际公寓),又与中介用微信的方式沟通了嫖娼房间、嫖娼人数及卖淫女照片等事宜。
在中介的安排下张某、李某某、苏某先到了11楼的1109号房间,由苏某进入房间进行嫖娼,然后中介继续安排张某和李某某到九楼的911房间,当张某和李某某欲进入911房间时被守候在此处的罗庄公安局民警查获。
当日,罗庄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张某作出临公罗(盛庄)行罚决字【2020】63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给予张某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
张某在行政拘留执行完毕后,于2020年10月13日向罗庄区政府提出复议,罗庄区政府当日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0日做出复议维持的决定,张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原告张某诉称,我们连卖淫女的面都没见到,不知道她的长相年龄,高矮胖瘦,也不知道有什么服务和服务的价格。这些因素都能导致我主动放弃,不存在主观上就卖淫嫖娼达成一致,商谈好价格,更没有着手实施。请求法院依法撤销罗庄公安局作出的临公罗(盛庄)行罚决字[2020]637号行政处罚决定及罗庄区政府作出的罗政复决字[2020]4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被告罗庄公安局辩称,一、我局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2020年9月19日0时7分,我局接110匿名举报,称在罗庄区XX庄XX公寓内有卖淫嫖娼行为。我局接警后迅速到达现场,在911房间将原告当场查获,原告嫖娼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以上事实有原告及苏某、李某某的询问笔录、原告与中介的微信聊天记录、911房间现场照片等材料予以证实。二、我局行政处罚行为适用依据正确,处罚适当,程序合法,不存在应被撤销的情形。我局就案件事实情况经合法询问查证,告知原告权利义务,所作的行政处罚经过严格的程序审批。综上,我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处罚适当。请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罗庄区政府辩称,区政府在收到原告提交的复议申请书后,经审理认为,罗庄公安局在依法履行了受案、调查、询问和告知等程序,并充分考虑案情情节后,对原告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内容适当。综上,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根据公安部《关于以钱财为媒介尚未发生性行为或发生性行为尚未给付钱财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规定,行为主体之间主观上已经就卖淫嫖娼达成一致,已经谈好价格或者已经给付金钱、财物,并且已经着手实施,但由于其本人主观意志以外的原因,尚未发生性关系的;或者已经发生性关系,但尚未给付金钱、财物的,都可以按卖淫嫖娼行为依法处理。对前一种行为,应当从轻处罚。
在本案中,原告张某与苏某、李某某预谋嫖娼后,由张某微信联系中介,询问嫖娼地点及价格,到达嫖娼地点,说明双方已就嫖娼价格达成一致,张某等三人按照中介的安排等待嫖娼,其客观上已着手实施了嫖娼行为,仅因公安机关的介入而未实施完毕,故其是否在房间内及是否主动进入房间并不影响嫖娼行为的认定。
对于行为主体之间是否谈好价格,从案外人苏某的询问笔录及嫖资转账记录可知,嫖娼价格由卖淫方定制,有基础价格,然后再根据服务项目的增加而加价,而张某就嫖资与中介谈好“400起步”后就未再议价即前往约定地点嫖娼的行为,视为对该价格的默认,故双方已就价格问题达成了一致。
罗庄公安局在依法履行了受案、调查、询问、告知等程序,并充分考虑案件情节后,作出被诉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内容适当,应予维持。被告罗庄区政府受理张某的行政复议申请后,依法通知被告罗庄公安局限期提交书面答复及证据材料,经审查后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并送达当事人,符合法律规定,作出的临罗政复决字[2020]4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正确。原告张某请求撤销罗庄公安局作出的临公罗(盛庄)行罚决字【2020】637号行政处罚决定及罗庄区政府作出的罗政复决字第【2020】4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
虽然在《公安机关执法细则》中对中止和未得逞行为都有不予处罚的规定,但是卖淫嫖娼案件没有直接的被害人,其侵犯的是社会管理秩序,当嫖客与卖淫女询价议价并着手实施后,法律所保护的社会管理秩序就已经遭到了破坏,所以对张某予以处罚也是正常的。
但法官在判决的说理却略显牵强,按照中介的安排等待嫖娼,就是“着手嫖娼”?同时也并未严格按照《批复》中嫖娼的构成要件对案件进行认定。
公安部《关于以钱财未媒介尚未发生性关系或发生性行为尚未给付钱财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规定的行为主体之间已经谈好价格或者已经给付金钱、财物,并且已经着手实施,但由于其本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尚未发生性关系的,或者已经发生性关系,尚未给付金钱、财物的,都可以按卖淫嫖娼行为依法处理。
但令人遗憾的是,批复中强调的着手在实践中没有得到正确理解,把法律意义上着手混同于生活中的着手,导致治安违法行为几乎不存在预备的存在空间,这显然与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相矛盾,也与一般的法理存在重大冲突,对《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了扩大解释。
来源:新类型案例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