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爱时女子将丈夫生殖器咬断吞入腹中?法院判了......

文化   2024-11-07 09:16   天津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1)川0107刑初734号
公诉机关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应凤,女,1970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成都市武侯区。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3月29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何彦,四川律军律师事务所律师。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以川成武检刑诉〔2021〕6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应凤犯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7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姜梦、周晴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肖某和及其诉讼代理人罗礼均,被告人刘应凤及其指定辩护人何彦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3月28日13时许,被告人刘应凤与被害人肖某某等3人在成都市武侯区的家中吃饭。期间刘应凤使用准备好含有安眠药粉末的杯子为被害人肖某某倒豆奶,被害人肖某某饮后感头晕。随后被告人刘应凤利用为被害人口交之机,将肖某某的生殖器咬断,并将已咬断的生殖器吞入腹中。


随后,刘应凤报警后与公安机关将被害人送至医院。3月29日4时许,刘应凤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后经鉴定,被害人肖某某所受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被告人刘应凤2021年3月28日行为评定为部分刑事责任能力。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应凤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应凤实施犯罪时为部分刑事责任能力,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刘应凤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七年。

被告人刘应凤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当庭认罪。
辩护人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罪名无异议,提出以下辩护意见:被告人刘应凤与被害人之间没有明显矛盾,犯罪动机不明,无证据证实系有预谋犯罪,刘应凤犯罪的根本原因是由于××发作,属于部分刑事责任能力人,不能完全根据其口供认定其主观故意;刘应凤犯罪以后主动报警,并如实供述咬伤被害人的基本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曾对行为性质有一定辩解,不影响自首情节的认定;刘应凤犯罪以后主动拨打120急救电话,积极协助施救,防止了伤害后果的进一步扩大;刘应凤认罪悔罪,有赔偿意愿,虽客观上未能赔偿,但系家庭困难、无人做主等客观原因所致。综上,根据被告人刘应凤的具体犯罪事实、情节,公诉机关所提量刑建议过重,请求法院依法对其从宽处罚。
被害人肖某和表示因需要后续手术治疗,其另行提起人身损害赔偿诉讼;其觉得是被刘应凤用刀割伤的;王某有共同犯罪嫌疑。
委托代理人罗礼均认为被害人肖某和所受损伤不是咬伤;刘应凤关于伤害肖某和的原因、过程供述不一,没有如实供述,不认为其具有认罪和自首情节;王某有共同犯罪嫌疑。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事实一致。
上述事实,有经控辩双方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以下证据证实:
1.书证。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及到案经过。证实2021年3月28日13时许,被告人刘应凤向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区分局报案称,其在本市武侯区房间内与老公(肖某和)做爱时将其下体咬断,经双楠医院初步诊断为阴茎离断伤伴缺损、急性药物中毒。接警后,民警到达双楠医院,经询问,将报警人刘应凤带回派出所了解情况。因刘应凤涉嫌故意伤害,2021年3月29日4时许,将其带至办案区接受调查。同日,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区分局对刘应凤故意伤害案立案侦查。
(2)被告人基本信息、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刘应凤的身份信息,犯罪时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3)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被害人肖某和的伤情及被告人刘应凤指认犯罪现场的情况。
(4)病历资料。证实被害人肖某和于2021年3月28日14:08在成都双楠医院急诊,查体见嗜睡,烦躁,阴茎断裂伴缺损,行清创、洗胃等治疗,同日下午3时许急诊以“阴茎离断伤伴缺损、急性药物中毒”收住ICU病历住院治疗。病史陈述人为患者家属,主诉“口服安眠药过量伴阴茎咬伤1+小时”,现病史为入院前1+小时,患者口服安眠药过量(氯哨安定约30粒),并同时口服派迪生、帕罗西汀各2-3粒(具体不详),患者逐渐嗜睡,被其妻子将阴茎咬伤,阴茎离断、部分阴茎遗落,当即出现剧烈疼痛伴流血明显,家属立即拨打急救电话,由120出诊将其接回,患者意识障碍逐渐进行性加重,呈昏睡状,血压偏低,急诊予受伤区大面积清创等治疗。入院查体见阴茎远端缺如、断端持续渗血,阴囊破皮。经治疗后于2021年4月6日出院,出院诊断为急性药物中毒、阴茎离断伤、失血性休克等。
(5)情况说明。公安机关于2021年9月7日出具情况说明,载明:民警前往司法鉴定机构及分局法医了解情况,均表示因120已在现场对肖某和所受伤进行处理,伤口处已经结痂,无法判断其所受伤情系咬伤或凶器所致。民警前往双楠医院ICU了解情况,肖某和的主治医生称不负责也无法判断其所受伤情系咬伤或凶器所致。
2.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平面示意图。证实在案发现场房间卧室双人床的床单上发现大量血迹等情况。
3.鉴定意见。
(1)四川基因格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川基鉴[2021]临鉴字第421号法医临床学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被害人肖某和龟头缺失达冠状沟属重伤二级。
(2)四川华西法医学鉴定中心出具的华西法医技精(2021)字第319号××学鉴定意见书。鉴定时精神检查主要查见抑郁综合征伴幻听、被害妄想等精神症状。鉴定意见为刘应凤患有抑郁症伴××性症状;对其2021年3月28日的违法行为评定为部分刑事责任能力。
(3)成都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成公鉴(理化)字[2021]0976号检验报告。证实被害人肖某和的血液中未检出苯并二氮杂卓类、巴比妥类、吩噻嗪类安眠药成分。
4.证人证言。
(1)王某(系刘应凤的女儿)的证言。主要内容:刘应凤与肖某和在一起生活10余年,他们感情很好。2021年3月28日中午,刘应凤将午饭做好后,我喝了两碗汤准备出门,肖某和回家了,我陪刘应凤及肖某和一起吃了点菜就出门了。吃饭时肖某和没有喝酒,用一次性纸杯喝了豆奶,豆奶里没有添加其他食物。豆奶是刘应凤购买的,开始也是刘应凤倒的,中途我也往肖某和纸杯内倒过。刘应凤把白酒倒在酒杯里,在我出门时,刘应凤还未喝酒。肖某和与刘应凤之前有些小矛盾,二人因生活琐事发生过口头争吵,刘应凤没有说过要伤害肖某和。肖某和之前很花心,我舅妈(邓某某)说过肖某和曾对她动手动脚,我不知道肖某和是否性侵了邓某某。刘应凤没有和我说过肖某和在外生活不检点。事件发生前肖某和没有提出要我嫁给他儿子,没有提出过非分要求,也没有性侵过我。刘应凤几个月前说过想把双流空港的房子卖了,说想出去旅游。我不知道肖某和是否要求刘应凤买房子。刘应凤患有重度抑郁症,去华西医院检查过,平时在服药,但不知道具体药种。
经公安机关补充询问,王某陈述:刘应凤所居住的本市武侯区房屋中没有安装监控。案发当日其准备出门时,肖某和从外面回来,其和刘应凤、肖某和聊了一会儿,大约十分钟其出门了,离开时,肖某和意识是清楚的。后来,舅舅给其打电话说家里出事了,就从双流赶回家中看见家里没有人,其赶到医院才知道的。
(2)邓某某(系刘应凤弟弟的前妻)的证言。主要内容:我与刘应凤的兄弟七年前已经离婚。我认识肖某和,他是刘应凤的男朋友。肖某和没有对我动手动脚,也没有强迫与我发生过性关系。我没有告诉过刘应凤、王某,肖某和强迫与我发生性关系被我一脚踢开。
5.被害人肖某和的陈述。主要内容:我与刘应凤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15年,没有办理结婚证。我在一起生活的这些年没有打过架也没有吵过架。2021年3月28日12时许,我从淮口镇工地回到武侯区星悦路900号4栋2单元1402号家中,当天是我农历的生日,我回到家时刘应凤已经做好了饭菜,当时刘应凤、王某在家中,王某说她之前喝了两碗汤就不吃了。吃饭中我喝了刘应凤用纸杯倒给我的豆奶,我感觉豆奶是苦的,我就问她,有人回答说豆奶里放了巧克力,我不记得是谁了,于是我就喝了。吃了没多久王某就离开了,喝完豆奶后我就晕倒了,后面发生的事情就不记得了,醒来后就发现我躺在医院里了。我之前与刘应凤没有矛盾,自3、4年前刘应凤做了子宫切除手术后就没有发生过性关系了。没有性生活后,刘应凤没有给我口交或以其他行为解决生理需要。我与刘应凤也没有财产上的纠纷。3、4年前刘应凤说她有抑郁症,我陪她去华西医院拿过药,但不清楚是什么药。我没有要求刘应凤将位于空港的房子卖了将钱给我,刘应凤说过想卖房子,我说这个房子是她的名字让她自己做决定,在被伤害之前我与刘应凤对房子归属权都没有争议。4、5年前我和邓某某说过要把王某嫁给我儿子,没有给刘应凤、王某说过,觉得直接说有点尴尬,想让邓某某转达,邓某某之后回复我说不行。我没有强奸过邓某某,没有和她有不正当关系,没有给刘应凤提过要和王某发生性关系,没有和王某发生过性关系,没有去沈家桥麻将铺子勾搭妇女,没有对刘应凤扬言要杀了她和王某,没有虐待过王某。
经公安机关补充询问,肖某和陈述:其在高碑瑞苑A区4栋2单元1402号房间内被刘应凤伤害,该房屋内均未安装监控设备。其没有监控等相关证据证实王某参与了作案过程。
6.被告人刘应凤的供述与辩解。主要内容:我与肖某和以夫妻名义生活了16年,没有办理结婚登记。2021年3月28日13时许,在高碑瑞苑4栋2单元1402号主卧里,他的生殖器被我咬掉了。当天中午肖某和从成都周边打工回来,我提前做好饭菜,女儿王某说要出门,王某与肖某和说了几句话就走了。吃饭时肖某和喝了有安眠药的豆奶,我当时喝了酒。而后二人发生了性关系,在口交时我把肖某和的生殖器咬掉了,当时以为是精液就吞进去了。
被告人刘应凤在第一、三次讯问中供述:我给肖某和倒豆奶的时候误用了我吃安眠药的纸杯子,肖某和问我豆奶怎么有点苦时,我以为是王某在豆奶中放了巧克力的缘故。在之前发生性行为时都会给肖某和口交,当天因为喝了白酒没控制好力度,将肖某和的生殖器咬断了。

被告人刘应凤在第六次讯问中供述:2021年3月28日13时,肖某和从工地上回来,让我卖空港金座的房子并将钱分给他。吃饭时我们就商量这个事,我说空港金座的房子可以卖了钱给你,但是安置房是我女儿的,不可能给你。之后,我跪下来求他,求他放过我女儿,不要与我女儿发生性关系。我拿着提前准备好安眠药的纸杯子告诉他,如果不放过我女儿,我就吃安眠药自杀。肖某和将装安眠药的纸杯子抢了,并一口将纸杯里的东西吃了。吃完安眠药后,他还吃了一会儿菜。后来,肖某和提出要发生性关系,我就把他扶到床上,当时他说这是两人最后一次发生性关系。肖某和让我帮他口交。因为当时喝了酒,我不想肖某和伤害我的女儿,想到他要和王某发生性关系这件事就越想越气,想到他做了太监的话,就不会伤害我女儿,我就用嘴把他的生殖器咬断了,还把嘴里的东西吞进了肚子,当时以为是精液,但是味道很咸,我发现是血,就有点清醒了,打了120。在肖某和回家前,我提前就将安眠药派迪生、氯哨安定、帕罗西丁共32颗放进纸杯里,用豆奶兑好。因为我已经想好了,如果肖某和同意不和我女儿发生性关系,我就不死了,如果肖某和不同意,我就准备把这些安眠吃了,我死了这些事情就一了百了。肖某和大约在案发前5、6天和案发当天两次提出想和我女儿发生性关系,因为我女儿长得漂亮,是处女,他想尝一下处女的味道。第一次提出这个条件后的下午15时许,我吃了15颗安眠药,大约当天19、20时的样子我醒了并告诉了肖某和,他提出要带我去医院洗胃,他让我侄女媳妇送我去医院,但我拒绝了,也没有告诉她这件事。共同生活期间,肖某和没有对王某进行过性侵。邓某某曾说肖某和给了1200元给她想强奸她,被她一脚踢开,后来邓某某给我说此事时就把1200元给了我。后来我在伊藤上班的时候,肖某和曾出去嫖娼;搬家到高碑瑞苑装修房子的时候,我把身上积蓄都给肖某和装修房子,他又跑到沈家桥的麻将铺子去勾搭其他女人,肖某和还扬言要杀死我和王某。
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应凤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刘应凤犯故意伤害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应凤在犯罪以后主动拨打110报警,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伤害被害人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刘应凤对其伤害被害人的原因,虽供述有不一致,但不影响对其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的认定;被告人刘应凤患有抑郁症伴××性症状,对其2021年3月28日的违法行为评定为部分刑事责任能力,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刘应凤犯罪以后立即拨打120,协助将被害人送往医院抢救治疗,支付医疗费用,自愿表示认罪悔罪,均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关于辩护人所提被告人刘应凤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请求对其从宽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综合予以采纳。关于被害人及其代理人所提损伤系锐器伤而非咬伤、本案可能遗漏同案犯的意见,因在案无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采纳。根据被告人刘应凤的具体犯罪事实、情节,结合认罪悔罪表现,公诉机关所提量刑建议偏重,本院予以适当调整。据此,为了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应凤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21年3月29日起至2027年3月2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尧 刚
人民陪审员 邹 娟
人民陪审员 唐丽媛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黄良英
刘昱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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