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中院发布近两年环境资源刑事和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政务   2024-08-15 14:27   江西  



南昌中院发布近两年环境资源刑事和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近年来,南昌两级法院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积极履行审判职能,不断织密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网。2023年以来,两级法院依法审结各类环境资源一审案件219件,其中,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江西某纸业公司、郭某某等污染环境案、新建区人民法院审理的戴某兵等3人非法处置“副产盐”污染环境案入选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性案例;红谷滩区人民法院及南昌县人民法院审理的2起案件入选全省法院环境资源典型案例。

2024年8月15日是我国第二个全国生态日,主题是“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发布环境资源刑事和公益诉讼典型案例,涉及非法占用农用地、盗伐林木、非法捕捞水产品和非法狩猎等案件,旨在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作用,弘扬生态文明理念,提高全民生态环境保护的思想认识和行动自觉,以高品质的生态环境支撑高质量发展。


刘某勇等5人

非法占用农用地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刘某勇、刘某国原系南昌市红谷滩区生米镇中堡村村委会书记、主任,被告人刘某生、刘某青、刘某任中堡村村民小组长。2017年11月14日,南昌某房地产有限公司与江西某实业有限公司签订《某项目土方石工程承包合同》,将位于生米镇中堡村区域内的某项目土方石工程发包给实业公司,以刘某勇、刘某国为首的中堡村村干部为承接该项目土方石工程业务,指使村小组长刘某生、刘某青、刘某组织村民以土地款未到、祖坟未迁等名义多次阻工。之后,在生米镇政府的协调下,房地产公司决定将项目一半的土方石工程交由中堡村承接。中堡村委会通过挂靠江西省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方式承接该项目土方石工程。因中堡村委会无土方工程项目经验且结算价格较低,故刘某勇、刘某国将项目的土石方业务发包周某清(另案处理)、王某勇(另案处理),并将位于项目南面的“丁家坳”山场作为倒土点(该山场系刘家自然村集体所有,未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刘某生、刘某、刘某青等村组长均表示认可。2017年5月至2017年10月,周某清、王某勇安排相关人员进行作业,并将土石方倒在“丁家坳”山场。期间,刘某生、刘某青、刘某等人会到施工现场及倒土点,或查看施工情况、催促工程进度、巡查倒土点,或协调处理倒土纠纷及与城管等部门的关系等。施工作业造成该项目南面“丁家坳”山场林地毁坏面积达49.6965亩。经评估,被毁林地的林木资源市场价值为46974元。




裁判结果



红谷滩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勇等5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林地毁损面积达49.6965亩,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遂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刘某勇等5人有期徒刑九个月至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55000至50000元不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高水平保护是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支撑,生态优先、绿色低碳的高质量发展只有依靠高水平保护才能实现。村民委员会作为基层群众性组织,是高水平保护生态环境工作的神经末梢,更应当依法管理本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引导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本案中,5名村干部未办理相关审批手续,违法将该村集体所有山场作为土石方倾倒地,毁坏山场林地面积达49.6965亩,造成市场价值46974元林木资源损失。人民法院依法对其判处刑罚,彰显了人民法院全面落实保护生态环境就是保护生产力、改善生态环境就是发展生产力的理念,体现了人民法院坚持绿色发展理念,依法统筹把握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保护,有助于提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等基层组织干部依法履职意识。


余某权、余某波盗伐林木案






基本案情



2023年6月14日至2023年6月29日,被告人余某权伙同其儿子被告人余某波等人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在南昌市新建区石岗镇某自然村旁的林地,使用油锯等工具对阔叶林进行砍伐,并售卖至南昌市新建区西山镇徐玩玩所开设的木材回收站,卖得赃款15783元。经江西景德镇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南昌市新建区石岗镇刘家村委会上西组采伐林木蓄积量58.0390立方米、出材量为34.8216立方米,其中林地采伐蓄积量为52.6032立方米,出材量为31.5619立方米,非林地采伐蓄积量为5.4358立方米,出材量为3.2615立方米,被采伐的林地内有枯死木(阔叶树)10株,蓄积量3.3936立方米,出材量为2.0361立方米,枯死的原因主要为病虫害和天气干燥等。案发后,二被告人的家属已赔偿被害人人民币100000元,被害人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




裁判结果



新建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余某权、余某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未取得采伐许可证,盗伐林木52.6032立方米,数量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伐林木罪。被告人余某权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当庭表示自愿认罪认罚,系坦白,依法从宽处罚。被告人余某波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后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当庭表示自愿认罪认罚,系自首,依法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余某权、余某波的家属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二被告人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以盗伐林木罪,分别判处余某权、余某波有期徒刑三年至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2000元至10000元。依法追缴被告人非法所得并上缴国库。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林地是国家重要的自然资源和战略资源。在全球气候变化的背景下,森林植被被作为重要的“碳汇”资源,对实现“双碳”目标,维持森林生态系统多样性、稳定性、持续性,确保森林资源发挥应有生态功能至关重要。依法惩治破坏林地资源犯罪,推动森林生态严格保护,是人民法院践行“两山理念”、实现“双碳”目标,服务保障绿色发展的必然要求。人民法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与具有环境资源领域专门知识的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人民陪审员结合其专业优势就盗伐林木对环境的影响及生态损失确定等提供了专业性意见,回应了环境资源审判对专门性事实查明的特殊需求,契合了环境资源审判专业化体系建设的要求。同时,人民法院还建议案发地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加强森林资源保护和普法宣传,充分彰显了环境司法公众参与的理念,对遏制盗伐林木犯罪行为、引导公众保护和可持续利用自然资源、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胡某波等12人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22年6月,被告人胡某波、胡某初、胡某富、胡某荣共谋后决定共同出资购买电耙网、丝网等工具在江西省鄱阳湖银鱼产卵场省级自然保护区青岚湖水域(属禁捕水域)非法捕鱼。2023年年初,被告人胡某瑞、胡某军、胡某华、胡某辉、胡某根等人又陆续加入该团伙。被告人胡某波负责在下湖捕鱼前与被告人应某平事先共谋约定在进贤县前坊镇乌龟山青岚湖水域岸边或者前坊镇涂沥站牌附近收购渔获物并结算,被告人应某平再运至进贤县蟹星座水产店由被告人李某丽进行销售,李某丽将鱼销赃后于当日或次日将结算鱼款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给被告人万某弟,万某弟明知是非法捕捞的销赃鱼款仍通过微信转账给胡某波,最后由胡某波通过微信转账将鱼款分配给非法捕鱼的参与人。自2022年6月至2023年4月,胡某波等12名被告人先后参与非法捕捞多次,涉案价值人民币408065元。经江西钧正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所鉴定,胡某波等12名被告人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造成青岚湖塔城水域渔业资源直接损失、间接损失共计1632260元。




裁判结果



南昌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胡某波、胡某富、应某平、胡某初、胡某荣、李某丽、万某弟、胡某瑞、胡某军、胡某根、胡某辉、胡某华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为谋取非法利益,在禁捕区,使用禁用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综合考量各被告人参与的犯罪事实、性质、作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被告人胡某波、胡某富、应某平、胡某初、胡某荣、胡某根、胡某军、胡某辉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至拘役六个月不等,判处被告人李某丽、万某弟、胡某瑞、胡某华有期徒刑十一个月至拘役六个月不等,缓刑一年六个月至一年不等。没收违法所得赃款87832元,追缴违法所得赃款354015元。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南昌县人民检察院与12名被告人达成了调解协议,12名被告人已在省级以上新闻媒体书面赔礼道歉,并自愿支付鉴定费5000元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111386元。对于尚未支付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自愿与户籍地或经常居住地的乡镇级人民政府签订以劳代偿协议,向乡镇级人民政府提供生态环境保护类的义务劳动进行折抵。该案的刑事判决书、调解书均已发生法律效力,部分已解除羁押的当事人已向当地乡镇级人民政府报到,开展巡湖巡堤等工作。




典型意义



本案是生态环境保护“恢复性”司法理念的生动实践。本案12名被告人是塔城乡青岚水域附近的村民,在青岚湖水域禁捕之前世代以捕鱼为生,经济条件有限。鉴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额较高,人民法院通过引导各被告人自愿以劳务代偿方式履行尚未缴纳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责任,形成“被告人提供劳务+政府管理+法检监督”的生态保护动态管理机制,从而实现生态环境功能替代性修复的目的。本案审理以“精细化”司法理念为指引,考量各被告人参与的犯罪次数、犯罪金额等犯罪情节的不同,确定并区分各被告人需要提供劳务天数,体现了司法公正;同时,判决结果既有实刑又有缓刑,针对判决缓刑的被告人,将履行生态环境保护的义务劳动情况作为进行社区矫正的现实表现因素,以刑罚的威慑力为被破坏的生态环境得到实质性修复保驾护航。本案审理过程中,法院副院长、检察院副检察长同堂履职,并邀请相关人大代表观摩旁听,各被告人均当庭认罪悔罪,实现了政治效果、法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杨某华非法狩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22年12月6日,被告人杨某华为“尝尝野味”,在梅庄镇建华村委会新华村使用弹弓狩猎到8只鸟类。同日,杨某华被巡逻民警发现传唤到进贤县公安局接受调查。侦查人员于2022年12月8日扣押案涉钢珠102颗、弹弓1把、珍珠斑鸠6只、麻雀1只、黑尾蜡嘴雀1只,经进贤县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中心鉴定,扣押的8只鸟类(1只活体、7只死体)中,6只为珠颈斑鸠,1只为麻雀,1只为黑尾蜡嘴雀,为《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物种。经查,杨某华狩猎的区域属于禁猎区。根据专家评估意见,杨某华非法狩猎的行为造成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经对恢复费用评估,价值量化后为2400元。




裁判结果



进贤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华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方法进行狩猎,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狩猎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杨某华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杨某华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罚。杨某华非法狩猎的行为损害了生态环境和公共利益,应当承担生态损害赔偿责任。根据杨某华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以非法狩猎罪,判处杨某华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在案扣押物品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同时判令杨志华缴纳生态修复费用2400元、专家咨询费1500元,并在市级以上公开发行的媒体上赔礼道歉。




典型意义



“三有”保护动物是指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常见的有黄鼠狼、果子狸、华南兔等,它们是国家宝贵的自然资源,也是自然生态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环境平衡具有重要作用。长期以来,在巨大的经济利益和错误的饮食文化影响下,非法捕猎“三有”动物的事件频发。一方面,野生动物的死亡会造成动物要素的不利改变,从而造成生态系统功能退化,打破食物链的平衡,对保护区内的生态系统造成严重损害,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另一方面,滥食野生动物是人类感染病毒的主要途径之一,极易引发公共卫生安全风险。本案中,人民法院坚持惩罚犯罪和恢复性司法并重理念,严厉打击非法狩猎“三有”动物行为,在追究非法狩猎者刑事责任的同时,依法支持检察机关公益诉讼请求,既彰显了司法对绿色发展、生态文明建设的有力保障,有效震慑、预防和减少此类犯罪,也对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处、保护生物多样性具有积极意义。


文 | 南昌中院 行政庭   

编辑 | 南昌中院新媒体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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