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上海市纪委监委11月12日消息,宝山区委原副书记、宝山区原区长高奕奕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高奕奕 资料图
诬告陷害纪检监察干部,在政治上造成严重不良影响;
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收受礼品,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和旅游活动安排;
无视组织纪律,官迷心窍,虚构任职履历并伪造个人档案资料,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廉洁底线失守,对配偶违规经商办企业行为未予纠正;
违反生活纪律,不重视家风建设,对配偶失管失教、放任纵容,道德败坏;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
高奕奕严重违反党的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
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上海市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经中央纪委报中共中央批准,决定给予高奕奕开除党籍处分;由上海市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终止其上海市第十二次党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和宝山区第八次党代表大会代表资格;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中国共产党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对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给以开除党籍处分,必须经过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由这一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报同级党的委员会批准。
高奕奕原为第十二届上海市委委员。因此,开除他的党籍,须经中央纪委报中共中央批准。
来源:长安街知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