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联合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并结合云南实际提出5条贯彻意见,进一步明确云南省失业保险基金为大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政策,对政策对象、支付标准、经办模式、风险防控等方面作了具体规定。在保障大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基本生活的同时,由失业保险基金支持其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切实兜牢失业保障底线。
近日,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联合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并结合云南实际提出5条贯彻意见,进一步明确云南省失业保险基金为大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政策,对政策对象、支付标准、经办模式、风险防控等方面作了具体规定。在保障大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基本生活的同时,由失业保险基金支持其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切实兜牢失业保障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