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荆花开献祥瑞,神州大地华月皎。2024年10月28日下午,由北京市海淀区律师协会业务培训工作委员会主办、北京市盈科(海淀区)律师事务所承办的“海淀律师沙龙”活动成功举行。本期沙龙在选题上进行了新尝试,聚焦“香港刑事法律问题研讨及涉外刑事律师业务合作”。来自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中国香港何敦律师行(Haldanes Solicitors & Notaries),以及北京市法立、盈科、盈科(海淀区)、和之盾、昌久、清律、华强、俊望等律师事务所的同仁共40余人参加了活动。活动由北京市盈科(海淀区)律师事务所业务指导委员会秘书长、刑事法律事务部副主任、“中-英-蒙古”三语律师吉布呼浪主持。
(盈科海淀业指委秘书长吉布呼浪律师主持)
活动启动
(海淀律协业务培训委员会宋小鹏主任致辞)
(盈科海淀刑事部主任于靖民律师致辞)
作为承办方,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刑法学博士、北京市海淀区律师协会刑事法律研究会秘书长、盈科刑辩学院副院长、盈科海淀刑事部主任、“中-英-阿拉伯”三语律师于靖民发表了热情洋溢的欢迎词。他介绍说,盈科海淀作为盈科全国在首都北京建立的第一家同城分所,已发展2年半有余;2024年是盈科国际化发展的第14个年头,从无到有、从局部到全球,已取得了前所未有的丰硕成果。前段时间,他参加了盈科欧洲考察团,走访了意大利、法国、英国、德国、匈牙利五国,认为律师职业发展应当紧跟时代步伐、具有全球眼光。他介绍称,根据最近数据,盈科海外机构已经达到56家,计划在2026年建设完成100家海外机构,并与国内123家分所、国外100余家国际合作法律服务机构,实现“三个100”融合发展;目前,香港刑事法治和涉外刑事法律业务拓展正逢其时,希望不断开拓交流,共促大陆和香港地区法律服务,以及涉外法律服务有更大发展!
第一单元“香港刑事法律制度相关问题”
香港何敦律师行王宇律师主讲
作为受邀主讲人,中国香港何敦律师行(Haldanes Solicitors & Notaries)刑事合规部合伙人律师王宇先生,在题为“从实务角度简述香港刑事司法制度及两地律师在互认与执行生效判决的合作之路”的讲座中,深入探讨了香港刑事司法制度的独特之处,以及内地律师在与香港律师合作处理跨境案件时可能面临的挑战和机遇。王宇律师谈到,香港与内地法律制度最大的差异并非仅体现在具体的法律条文上,更在于观念上的根本不同。这种观念差异直接影响着案件的处理方式和结果。例如,在对“不小心驾驶”和“不遵守交通规则过马路”的处理上,香港法律会根据行为本身的性质来决定是否构成犯罪,而不会考虑行为发生的次数或严重程度。这与内地法律的思维方式有所不同,内地往往会以量决定是否入刑。讲座中,他也提及店铺盗窃的例子,在香港即便只是在便利店拿走一包巧克力也一样会以盗窃罪起诉入刑。这同样说明香港法律更关注行为本身的性质认定,而非行为的次数或造成损害的程度。
此外,王宇律师还讲到另一个重要的观念差异则是体现在行政责任上。香港法律制度没有行政责任的概念,所有违法行为都必须通过刑事或民事程序追究责任,而内地则有相对完整的行政责任体系。这种差异对案件的处理流程和最终结果都会产生重大影响。在香港,即使是看似轻微的违规行为,如果构成犯罪,也可能面临刑事处罚,这与内地一些以行政处罚为主的处理方式形成鲜明对比。此外,香港的沉默权制度也与内地有所不同,在香港,被调查者有权保持沉默。这些观念上的差异,
关于案件调查阶段,王宇律师介绍说,香港警方有权扣留嫌疑人最长48小时,期间可以录取警戒供词、搜查住所和办公室等,而被调查人士拥有保持沉默的权利;而在48小时之后,警方会根据证据是否充足决定是否释放嫌疑人,或者以“Holding Charge”的方式将其移交法院。紧接着,王宇律师专门针对在港内地人士可能遇到的刑事案件,列举了电信诈骗、洗黑钱、向入境事务处官员作出虚假陈述、高才通申请造假等常见案例,并详细分析了这些案件的特征和应对策略。王宇律师特别谈到了警戒供词的重要性,以及律师在协助内地人士应对香港刑事调查中的关键作用,包括:了解具体指控的内容、调查人员的基本信息,在律师到场前保持沉默,以及认清警方的权力与被调查人士的权利。
为实现更好的合作,王宇律师还介绍了内地民商事判决在香港的执行情况。他指出,随着《内地民商事判决(相互强制执行)条例》的生效,内地民商事判决在香港的执行效率将得到显著提高。他详细解释了新旧条例在可执行判决类型、专属司法管辖权规定和适用法院等方面的差异,并提出了两地律师合作处理跨境案件的方案,包括在内地提起诉讼时,应提前在香港进行布局,提供全面的诉讼方案;以及在香港有资产和无资产的情况下分别采取的策略。
虽然分享长达2个小时,但王宇律师的讲座内容非常丰富、分析透彻,为内地律师更好地理解香港刑事司法制度,并与香港律师开展有效的合作提供了重要的参考。他谈到了跨境法律合作的重要性,以及寻求专业法律意见对于保护自身权益的必要性,为在座的律师贡献非常多的智慧。王宇律师的专业分享获得了阵阵掌声。
北京师范大学杨超副教授主讲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暨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副教授,中国廉政法制研究会理事、北京企业法律风险防控研究会秘书长、法学博士、博士后,意大利罗马第一大学联合培养博士杨超女士,以“香港刑事司法协助与反洗钱法律制度”为主题进行了专业分享。杨超副教授在发言中谈到,香港作为世界金融中心,在国际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香港自治区政府始终重视反洗钱法律法规的更新与完善,近些年,香港地区反洗钱立法修订有以下几点突出特征,第一,建立了虚拟资产服务提供商(VASPs)的许可制度,包括进行涉及加密货币的交易活动的企业。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SFC)将负责管理这些许可证,要求运营商应满足一系列条件,包括证明其能够履行反洗钱/反恐怖融资(AML/CFT)义务,并任命反洗钱负责人。第二,将反洗钱/反恐怖融资义务扩展至贵金属和宝石交易商(DPMS),要求进行交易金额达到或超过120,000港元的商家向海关及入境事务署署长注册。第三,增强客户尽职调查要求,对“政治公众人物”(PEP)的定义更加严格,并要求在客户尽职调查中采取基于风险的方法,新的政治公众人物(PEP)定义现在包括任何被委托担任显著公共职务的个人,不仅限于香港,还包括香港以外的地区。进一步扩大了在反洗钱/反恐融资(AML/CFT)法规下可能被视为高风险的个人范围,包括家庭成员和密切关系人。第四,增强技术性手段的应用,可以利用认可的数字身份识别系统进行客户尽职调查,使机构能够适应技术进步,特别是在远程客户入职流程中。上述立法修订不仅体现了香港自治区政府对香港地区资金流动自由与安全的重视,也表明了自治区政府履行反洗钱相关国际公约义务的决心。
北京理工大学郑洋助理教授主讲
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硕士生导师郑洋先生,以“区际刑事裁判的的互认与执行机制”为主题进行了分享。他首先介绍了相关背景,当前,中国大陆与中国港澳地区在民商事方面的司法协助已有一系列具体的制度安排,但在刑事方面相关的制度安排或框架协议尚属空白。当前大陆与港澳地区主要采取“个案协查”为主的刑事司法合作模式,但因为这一模式主要针对程序性事项,就案件办理实体核心问题如协助追逃、移交犯罪嫌疑人,冻结、移交、追缴涉案财物等内容均无过多涉及,因此存在较大的适用局限。随后,他从财产保护制度差异、程序机制问题突出、缉拿协查机制不畅以及区际刑事裁判互认及执行机制没有突破等四个方面,具体介绍了当前大陆与港澳地区区际刑事司法协助构建的主要障碍,并单独介绍了刑事裁判互认问题和移送被判刑人员问题的紧迫性和必要性。对于当前构建大陆与港澳地区刑事判决互认与执行机制的主要困难,其认为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是缺乏可参考的规范样本;二是刑事司法规则存在较大差异;三是司法人员存在认识差异。其指出对于解决这一问题的后续完善构想,当前理论界存在中央统一立法模式、区际协同立法模式以及示范法模式等不同认识,其认为区际协同立法模式应该是未来重点努力的方向。最后,他介绍了岑浩辉参选澳门第六任行政长官后关于特别行政区《区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立法的最新表态,他认为应以此为契机,积极推进该问题的后续进展。
北京市盈科(海淀区)律师事务所于靖民律师主讲
盈科海淀刑事部主任于靖民律师,以“香港反家庭暴力的刑事立法及司法实践”为主题进行了分享。首先,他介绍到,根据中华女子学院、香港中文大学的研究成果,2018年前后,香港的儿童虐待案件中仅有1%会呈报给政府相关机构,99%的案件都不为人知。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社会福利署披露的数字,从2013年到2016年,每年家暴新增案件数量是4000-5000件。在2017-2018年度,80%的受害人都遭受了亲密同居关系虐待,另有20%属于其他类型的家庭暴力。65%的案件中,施暴者是受害者的丈夫,在9%的案件中施暴者是受害者的男朋友,7%的案件中施暴者是受害者的父母。所以,家暴案件的办理确实是社会发展中不得不面对的现实问题。其次,他介绍到,香港反家庭暴力的有关立法是动态变化的。香港虽然在1986年便开始了家暴专项立法,是世界上较早采用法律措施应对家暴这一社会问题的地区,现如今经过多轮法律修订,香港反家庭暴力的立法已经从过去对于普通婚姻家庭的保护,扩展到了情感关系建立的家庭及同性家庭。于靖民律师分析说,这种立法变化与香港多元化、快节奏的社会环境变化直接相关。同时,关于香港的民事+刑事两重性质的家暴立法结构相比,中国大陆地区虽然法律规范较多,但是执行层面却未必如香港严格,两地之间关于反家暴的规范、标准是可以互相借鉴的。再次,于靖民律师列举了一件关于“恐吓”入罪判刑的真实案例,以及一件因家暴而产生杀人行为的案件,详细比较了内地与香港在处理不同案件时所依据的规范差异和量刑差异。于靖民律师认为,家庭暴力在香港的司法环境中所涉及的多方面认定层次,不局限于故意伤害、杀人等暴力犯罪,包括纵火、火药伤害身体、毁损财产等情况也均包括在内。最后,于靖民律师从社会管理角度,介绍了香港的强制令制度以及被害者支援服务的相关情况,全面梳理了香港反家庭暴力的立法和实践。于靖民律师说,香港与大陆居民通婚、以及大陆居民婚后生活在香港等各类情况非常多,家庭暴力的跨法域文化治理,必然涉及到香港律师、大陆律师的业务合作,期待能够以更专业、更包容、更开放的姿态,在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和纠纷中有所作为,共同维护好社会秩序和法律尊严。
第二单元“涉外刑事案件实务操作指引”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朱曙光律师主讲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股权高级合伙人、盈科全国走私犯罪研究中心主任、盈科北京刑事二部副主任朱曙光律师,以“涉外刑事案件侦查阶段的律师参与”为主题做了分享。朱曙光律师谈到,外国籍犯罪嫌疑人面临刑事追诉时的情况存在特殊性,他们不了解中国刑事法律,甚至没有基本的概念认知,且国内外文化差异较大,嫌疑人也不知道如何与侦查机关沟通。因此,在涉外刑事案件侦查阶段,辩护律师在会见和获取使领馆帮助方面有一些特别工作要做:第一,在会见方面,律师一是要充分了解外国籍犯罪嫌疑人普遍存在的焦虑情绪,对其进行情绪安抚,破除其有关中国刑事执法随意且严厉的错误看法,告知其涉外无小事,涉外案件反而会获得更加审慎的处理,缓解其焦虑情绪。第二,要教会外国籍嫌疑人如何与侦查人员沟通,告知其如实回答警方讯问,以理性平和的方式为自己辩解,避免不必要的冲突,教会其通过倾听获取有价值的案件信息。第三,要向嫌疑人释明法律差异,尤其是国内外法律在沉默权、律师在场,以及律师-客户保密特权制度上的不同,告知其在合法范围内维护自身利益。第四,要告知其依法享有获取翻译的权利。而在获取使领馆帮助方面,律师要重视国籍国驻华使领馆在督促司法机关重视律师意见、依法公正办案和提供有利于嫌疑人证据等方面可能发挥的重要作用,加强沟通,充分利用使领馆在获取案件信息、探视、保障嫌疑人合法权利等方面的权利和便利,为取得良好辩护效果增添助力。
北京市盈科(海淀区)律师事务所刘洋律师主讲
北京市律师协会党建委副秘书长、盈科海淀党支部副书记、管委会副主任、网络犯罪辩护部主任刘洋律师,以《涉网络犯罪跨境电子取证程序的实践与思考》为主题,介绍了侦查机关办理网络犯罪时跨境电子取证中常见的直接取证、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国际警务合作、网络运营者协助等4种方式,重点讲解了侦查机关单方直接跨境取证技术方式,以及网络在线获取、网络远程勘验等收集电子数据的程序法律规定。他通过对比《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检察机关办理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指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电子数据取证规则》《人民检察院办理网络犯罪案件规定》等法律文件中对境外电子数据获取的程序要求,分析了当前跨境网络犯罪电子取证的变化,以及前述规定与《刑诉法解释》第七十七条的衔接和适用。最后,刘洋律师认为,可以通过构建电子化司法协助程序,提高涉外刑事案件的司法协助效率;我国需要出台更加详细、国际普遍接受的单边远程取证规范,防止引发主权争议,减少因跨境取证而引发在司法认定时合法性争议。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白宇律师主讲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院诉讼法学博士、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盈科北京院校委副主任白宇律师,以“行为人外逃案件刑事审判程序辩护权的实现与保障”为主题进行了分享。白宇律师谈到,随着反腐追逃力度加大,跨境追赃追逃案件增多。缺席审判和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虽不能直接起到追逃的作用,但在人员一时难以追回时,可压缩其境外生存空间、及时处理涉案财产、增加引渡可能,因此,探讨这两个程序意义重大。这两类程序在实践中呈现以下特点:一是案件少。外逃人员缺席审判目前仅程三昌贪污案一例,百名红通人员中仅4人启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二是审判顺利。控辩审配合完成庭审,辩护人虽有充分表达机会,但意见鲜被采纳。三是证明标准降低。缺席审判更注重证据来源、形式和取得方式的合法,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则通常采用 “高度可能” 为犯罪违法所得的证明标准。这两类程序实质是为了配合反腐追赃而设立,核心在于对涉案财产追缴和没收。都是效率优先,兼顾公正的程序。因此,辩护权的行使会面临诸多障碍,如辩护人会见难、介入诉讼时间滞后、对程序启动无异议和复议权等。在这类案件中,辩护律师不能畏难敷衍,应在当事人与办案机关之间架起沟通的桥梁。在程序启动时积极表达意见,尤其在审查起诉期间,在案件定性、定量和程序启动必要性方面发挥作用。同时,要帮当事人取得量刑承诺,为归国投案的人争取自首情节和量刑承诺,也是这类案件刑事法律服务的最佳效果。
第三单元“涉外刑事律师业务模式探索”
北京市法立律师事务所宋小鹏律师主讲
北京市法立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宋小鹏律师以“涉外律师的专业方向和业务合作”为主题进行了分享。宋小鹏律师认为,从涉外案件的情况,根据不同的标准,就有不同的分类,我觉得应该还是从实务的角度来分类,更有利于律师业务的开展和规划。从案件是在国内还是国外来看,凡是在国内而且适用中国的法律所引起的纠纷这是一类,在国内而适用国外法律或者依据的(涉外仲裁类案件)这是一类。这两类案件对于国内律师业务的开展是有一定的空间的,需要根据机构的案件类型和案件量来确定,业务发展方向!宋小鹏律师还说到,在国外发生的并适用于国外法律的,一类是律师本人有国内的执业资格和所在国家的律师执业资格,这类业务所需要律师本人具备特定条件的,一类是国内律师和国外律师展开的不在国内的案件,这需要国内律师与国外律师对接展开的合作型案件!因此,宋小鹏律师认为,不管什么类型的涉外案件,都需要几个前提条件,一是具备某一方面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术,二是熟悉某一个专业方向法律法规和特定领域的规则,三是具备一定的外语语言能力,以上三种条件和能力,是一个逐步积累和提高的过程,是需要一定时间的积累沉淀和深耕专业领域!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张云泉律师主讲
盈科全国刑民交叉法律专业委员会理事、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最高人民法院诉讼服务志愿专家、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辩护创新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张云泉律师,以“涉外刑事业务的成案与合作”为主题进行了分享。张云泉律师首先从刑事司法管辖规定和律师实务角度,对涉外刑事业务的范畴和类型进行了界定。张律师结合自己参与的与合同诈骗、走私、受贿、洗钱等方面相关的7个涉外刑事业务实例,认为扎实的刑事法律功底和实务经验,熟悉刑事与其他领域业务交叉方面的专业知识、涉外案件办理程序、中外法律差异及国外司法实务,以及较高的外语水平和合理的服务报价是涉外刑事业务成案的关键要素,并从充分用好各种涉外交流平台,服务好现有客户,加强涉外业务宣传推广,多走出去、多交朋友,从政治高度讲好中国故事等五个方面探讨了如何促成涉外刑事业务合作的路径。
部分与会人员
活动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