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新报-欧浪时评12月18日(马德里 柳传毅)在最近几天,接连发生西班牙华人司机撞死人的交通事件,最先一起发生在12月12日午夜1点多于瓦伦西亚省圣安东尼奥市镇公路,一名华人妇女驾车撞死一个踩滑板车的少年人。据悉,肇事的华人妇女司机在现场积极配合警方的调查。警方正调查事故的具体情况以及是否存在刑事责任。此外,镇政府表示,少年的滑板车并非电动滑板车,也未配备识别灯,事故道路为无照明区域。
第二起在12月16日凌晨2点于马德里USERA区份街头,一辆宝马车失控撞死一个骑自行车送外卖的年轻人。最初的报道说,宝马车司机和其副驾座乘客弃车逃离现场,至下午,该司机到马德里警察局自首。两起事件都与华人有关,但后一起则要严重,因为司机肇事后逃逸。
依据初步调查,宝马当时超速行驶,失控撞向街边垃圾箱、停在路边的车辆后,再剧烈撞飞这个属于Glovo平台的自行车送餐员,导致其当场死亡。宝马司机和其副驾座乘客丢弃车辆逃离现场。下午5点,宝马车司机到警察局自首。西班牙媒体证实说,宝马司机是一个27岁的华人男子。但警方依据所知的线索,逃离现场的还包括一个坐在宝马副驾座的女子,马德里媒体说,尽管司机已经自首和被捕,但警方继续寻找这个女子,因为她也可能犯下离丢救助罪。
这起事故可以引以为戒,因为鲁莽驾驶造成死亡已经有罪,而逃逸现场则会再加一罪,副驾座女子同样可能被入罪,因为涉及到俗称的“见死不救”罪。这是警方还要寻找这个女子的原因。
不履行救助义务罪和逃离现场罪的区别
USERA这起人命交通事故,除了非谨慎驾驶肇事导致人命、超速等罪行外,还涉及到不履行救助义务罪和逃离现场罪。两项罪行看似一样,但其实有区别:
-不履行救助义务罪:适用于那些在场并且能够提供帮助,但却没有采取任何救助的人。这些人包括目睹了现场的路人以及在肇事车里的乘客。
-逃离现场罪,只适用于肇事后逃逸的事故责任司机。
这是说,不履行救助义务罪的适用范围更广,无论是肇事司机,以及与事故无关的在场路人,都有义务对受害人提供帮助,例如报警或寻求救助等。如西班牙《刑法》第195条(Artículo 195 del Código Penal)所言:“任何人在可以不给自己或第三方带来风险的情况下,不救助正处于无助状态且明显处于严重危险中的人,将处以三至十二个月的监禁”;“肇事司机蓄意逃离现场,刑罚为三到六个月的监禁。”
该条款被解释为这是人类须履行的义务,惩罚那些在事故现场但却没有采取任何行动的人。这一条的入罪性也有一些争议:当受害人已经死亡或有其他司机在场提供帮助的情况下,那么“处于无助状态且明显处于严重危险中”的辩解不成立。
发生事故时无论如何不能逃逸
当肇起一起事故时,无论受害人是受伤或者死亡,或者无论受害人是否已经有人提供帮助,事故责任司机都必须留在现场。但如果事故的责任在于受伤者或死亡者,司机可以离开吗?答案同样是不能离开。所以,无论肇事责任在谁,卷入事故的司机必须留在现场。
但在某些情况下,肇事司机可以离开现场。这样的情况可以是:司机受伤处于危险中必须转移到医院;肇事车内有乘客受伤处于危险中必须紧急送院;肇事车在事故后无法安全地停车。
依据《刑法》第142条,司机因严重驾驶过失而导致的人命事故,刑期为一年到四年。但如果死者超过一人,刑期会加重。司机因非严重驾驶过失而导致的人命事故,处罚为三到十八个月的罚款。如果死者是道路上的弱势群体例如路人、摩托车或自行车手,那么刑罚也会加重。
注解:西班牙法律对于一些罪行的刑罚包括罚款(不是给受害人的民事责任赔偿),按天数计算,一般是为公共社区义务工作一天3到8欧元左右。
(欧浪新闻信息来自西班牙政府官方、埃菲社及世界报、国家报等当地主流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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