贸易限上连锁经营单位统计注意事项(第三期)

学术   2024-09-04 16:57   河北  



  第三期

   贸易限上连锁经营单位

   月报与连锁经营年报答疑







1.如果一个贸易限上连锁经营单位拥有多个连锁品牌,则连锁经营年报应如何填报?

答:在连锁品牌一栏中应将全部品牌悉数填写,填报统计数据时也需要将全部连锁品牌下的全部连锁门店一并统计汇总。

2.在上期举例中,连锁总店A卖给分店B(产业活动单位)统计了一遍销售额,该分店B向外零售又统计了一遍销售额,但事实上只是一批货,销售额是否存在重复统计的问题?

答:不存在重复统计的问题。法人下属产业活动单位之间的商品流通只要开具了发票,则应在购进额、销售额、零售额中进行统计。

      相反,如果只统计了总店A向分店B的销售额而未统计分店B向外的销售额,或者只统计了分店B向外的销售额而未统计总店A向分店B的销售额,则在统计中有一环销售过程并未体现,属于漏统。

3.在第一期举例中,如果C、D、E三家店不满足限上入统条件,而A、B所在的法人月报中又不计入他们的经营数据,是否属于漏统?

答:不属于漏统。C、D、E的经营数据包含在本地区的限下抽样调查结果中。

4.中国石油、中国石化、新华书店等限上贸易单位是否填报连锁经营年报?

答:统计机构将按照其在本地区的实际经营情况设置报表,大多数情况下全省统一。

5.视同法人入统的百货零售和超级市场零售业连锁经营产业活动单位是否填报连锁经营年报?

答:按照国家统计局相关文件精神,达到限额以上入统标准的百货零售业和超级市场零售业法人单位跨省分支机构,应视同法人单位统计。该分支机构应填报一套表单位月报,但不填报连锁经营年报,其连锁经营年度数据已包含在其总部所填报的连锁经营年报中。



撰稿:王增辉
编辑:孙春雨
审核:何婷婷、冯   东、马树轩
终审:王爱萍
投稿邮箱:czbigdate@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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