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贯彻新修改《统计法》你该关注哪些重点?

学术   2024-10-24 18:48   河北  


学习贯彻新修改《统计法》

你该关注哪些重点?




贯彻落实好新修改《统计法》,是当前和今后统计调查工作的重中之重。今天,让我们一起温故知新,看看新修改《统计法》对不同的受众群体都有哪些新的重点规范和要求。


领导干部篇


一是加强对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提供统计工作必要保障。《统计法》第四条规定: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为统计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统计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统计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重大国情国力普查所需经费,由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

二是保障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职权。《统计法》第七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照本法规定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不受侵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以及各单位的负责人,不得自行修改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搜集、整理的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及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明示、暗示下级单位及其人员或者统计调查对象填报虚假统计数据,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打击报复。

三是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统计法》第九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将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纳入依法行政、依法履职责任范围,建立健全相关责任制,加强对领导干部统计工作的考核管理,依法对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行为追究法律责任。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篇

一是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职权。《统计法》第七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照本法规定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不受侵犯。
1.行使统计调查权。《统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如实搜集、报送统计资料,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不得有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
2.行使统计报告权。《统计法》第二条规定:统计的基本任务是对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
3.行使统计监督权。《统计法》第六条规定:国家构建系统完整、协同高效、约束有力、权威可靠的统计监督体系。

二是提高统计的科学性和现代化水平。《统计法》第五条规定:国家加强统计科学研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新情况,健全科学合理的统计标准和统计指标体系,将新经济新领域纳入统计调查范围,并不断改进统计调查方法,提高统计的科学性。国家有计划地加强统计信息化建设,推动现代信息技术与统计工作深度融合,促进统计信息搜集、处理、传输、共享、存储技术和统计数据库体系的现代化。

三是推进统计息共享。《统计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统计信息共享机制,明确统计信息的共享范围、标准和程序。《统计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有关统计资料。

四是依法保守秘密。《统计法》第十一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统计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

五是依法查处统计违法行为。《统计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统计局组织管理全国统计工作的监督检查,查处重大统计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法查处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

调查对象篇

一是依法提供统计调查资料。《统计法》第八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统计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人员应当对其审核、签署的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统计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统计人员进行统计调查时,有权就与统计有关的问题询问有关人员,要求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资料并改正不真实、不准确的资料。

二是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管理制度、推动统计台账电子化等。《统计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推动统计台账电子化、数字化、标准化,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报送、归档等管理制度。

三是依法接受统计监督检查。《统计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证明和资料,不得拒绝、阻碍检查,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来源:青海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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