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宁波某船员计算机考场组织开展的GMDSS通用操作员英语阅读科目考试中,现场考官发现考生A在登录船员考试系统时无法通过人脸识别系统验证,且该考生神色紧张、说话支支吾吾,疑似存在考试作弊行为。考官立即对该考生进行询问,并对该考生进行身份验证,经过身份证比对和询问验证,考生A承认自己与考生B互换身份证代考。
发现代考事件后,现场考官立即保存了相关视频,同时责令2名考生退出考场,并立即开展调查,该2名考生对互为代考行为供认不讳,并就考试作弊情况出具情况说明。现场考官在《考场记录》“考场记事”栏中记录了该事件,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考试考场规则》第十四条(三)项规定,告知该2名考生“取消考生申考该职务下所有各科考试、评估成绩,并在一年内不得再次参加相应的船员适任考试”。
后续海事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违法记分办法》(代码为11003)对2名互相替考人员进行违法记分15分,在船员管理系统内信誉跟踪12个月。由于2名涉事船员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记分达15分,暂扣2名船员适任证书,并发放《参加培训通知书》责令其参加法规培训和考试。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考试考场规则》
第十四条 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考生申考该职务下所有各科考试、评估成绩,并在一年内不得再次参加相应的船员适任考试:
(一)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考试资格;
(二)使用手机及电子作弊工具;
(三)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或代替他人参加考试;
(四)故意损坏计算机考试的软硬件设备;
(五)威胁、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违法记分办法》
第七条 海事管理机构发现船员存在依法应当实施船员违法记分行为的,应当进行调查,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
船员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具有管辖权的海事管理机构应按照本办法对其实施船员违法记分,并予以相应记载。
第九条 船员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记分达到15分的,最后实施船员违法记分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扣留其船员适任证书,责令其参加为期5日的水上交通安全、防治船舶污染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培训(以下简称“法规培训”)并进行相应的考试。
船员违法记分分值标准
11003,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或者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对当事船员记15分。
来源:宁波海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