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示案例】中基协 | 公开谴责深圳某私募:暂停其产品备案!

创业   2025-01-09 18:28   陕西  

2025年1月3日,中基协发布一则纪律处分决定书,对深圳市*投资有限公司进行公开谴责,并暂停受理其私募基金产品备案十二个月。

当事人:深圳市H*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H*)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私募基金监管办法》)、《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自律管理和纪律处分措施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自律规则,协会向深圳H*下达了《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中基协字(2024)359号)。深圳H*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异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基本事实

根据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及相关证据,深圳H*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是深圳H*管理的“H*6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H*6号”)在投资管理过程中,按照他人要求购买指定债券;深圳H*管理的H*1号至6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H*致富1号至2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未按照基金合同约定进行投资运作,说明公司未履行谨慎勤勉义务以上行为违反了《私募基金监管办法》第四条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履行谨慎勤勉义务的规定,《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以下简称《内控指引》)第八条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从事与私募基金无关或存在利益冲突业务的规定,《内控指引》第二十条、《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八)项关于“未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投资运作”的规定。

二是未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向部分投资者披露基金投资以及可能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信息。2022年12月,深圳H*管理的“H*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H*1号”)分别从其管理的“H*6号”和深圳H*自营证券账户购买债券。深圳H*未向“H*1号”的投资者披露前述信息。以上行为违反了《私募基金监管办法》第二十四条、《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如实向投资者披露可能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信息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交易记录、询问笔录、情况说明、基金交易确认函、债券发行公告、投研报告、估值表、基金合同、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信息、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说明、劳动合同、电话记录单等证据予以确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

二、纪律处分决定

根据《基金法》《私募基金监管办法》《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协会决定作出以下纪律处分

对深圳H*进行公开谴责,并暂停受理其私募基金产品备案十二个月。

根据《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的规定,如对以上纪律处分决定有异议,当事人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提出书面复核申请,说明申请复核的事实、理由和要求。复核期间,本纪律处分决定继续执行。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2024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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