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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2月至2022年5月,被告人王某在明知他人冒用自己身份信息,在医疗机构以医保报销的方式低价购买药物高价转卖获利的情况下,仍将自己的医保信息提供给他人使用,为他人骗取医保基金提供帮助。经查明,王某的身份信息被他人多次在某社区卫生服务站购买药品,共计诈骗国家医保基金11万余元,被告人王某从上述行为中获利2.7万元。
沂南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为他人诈骗国家医保基金提供帮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王某具有从犯、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根据王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对其判处相应刑罚。判决宣告后,被告人王某未上诉,目前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近年来,一些不法分子通过虚假医疗、过度治疗等行为骗取医保基金支出,严重损害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给社会带来了巨大隐患,对此,人民法院坚决以零容忍的态度严厉打击欺诈骗保行为。
在此提醒广大群众要严格遵守国家医保制度,依法、依规报销医疗费用,切勿对医保基金动“歪心思”,同时要增强防范和警惕意识,避免因贪图小利而沦为犯罪分子的“工具人”。定点医疗机构、参保人既要做医保基金的使用者,也要做医保基金的守护者,如发现任何形式的骗保、套保行为,都要及时向医疗保障局等部门进行举报,共同维护医保基金安全。
个人使用医保基金“五不可”:
一是不可将本人的医疗保障凭证交由他人冒名使用;
二是不可重复享受医疗保障待遇;
三是不可利用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其他非法利益;
四是不可使用他人医疗保障凭证冒名就医、购药;
五是不可通过伪造、编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或者虚构医药服务项目等方式,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医保骗保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六条 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下列行为之一,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以诈骗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1)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检测报告等有关资料;
(2)使用他人医疗保障凭证冒名就医、购药;
(3)虚构医药服务项目、虚开医疗服务费用;
(4)重复享受医疗保障待遇;
(5)利用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医用耗材等,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
(6)其他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行为。
参保人员个人账户按照有关规定为他人支付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以及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不属于前款第(2)项规定的冒名就医、购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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