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一问一答(第二期)

文摘   2024-09-27 16:20   湖北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一问一答(二)



这一期的政策问答

将给大家解疑
缴费到底是自愿,还是一定要参保缴费?
我现在参保缴费了,有哪些待遇可以享受?

意外伤害能报销吗?为什么有些人报不了?

居民医保与商业保险有区别吗?
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缴了费却没用到是不是亏了?
在这里为大家一一解答!


六、缴费到底是自愿还是一定要参保缴费?
 

 应该依法参保!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公民有依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权利和义务”。依法参保是您的义务,享受待遇是您的权利。

“依法参保、覆盖全民”,这是党中央、国务院对人民群众健康和医疗保障工作的高度重视,也是为了减轻群众就医负担、增进民生福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大制度安排。“没有健康的身体一切无从谈起”,建议您树立健康风险意识,转变观念,从自愿参保缴费到依法参保缴费进行改变。

七、我现在参保缴费了,有哪些待遇可以享受?


 参保居民按参保年度和政策规定享受医保待遇。包括普通门诊、,“两病”门诊用药、慢性病特殊病门诊、普通疾病住院、生育分娩医疗费用、“双通道”药品、大病保险等医疗保障待遇。简要概括起来就是“四个保”

保住院: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达到70%左右。目前居民医保实行市地级统筹,各地的具体保障政策因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基金承受能力有所差异。总的来看,全国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基金支付比例达到70%左右,基金的年度最高支付限额能够达到当地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倍左右。

保门诊:普通门诊、门诊慢性病、特殊疾病以及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均可保障。在做好住院保障的基础上,各地普遍把治疗周期长、对健康损害大费用负担重的慢性病、特殊疾病门诊费用纳入基金支付范围,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尿毒症透析、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等还可以参照住院管理和支付。同时,普遍开展普通门诊统筹,按照费用而非病种对门诊医疗费用进行保障。

依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将参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费用纳入报销范围,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从 50%起步。2019年起,还将高血压、糖尿病患者在基层医疗机构发生的降血压、降血糖药品费用纳入保障范围,不设起付线报销比例达到 50%以上。“两病”门诊用药保障机制目前已惠及1.8亿“两病患者,减轻用药负担 860 亿元。

保大病:无需另行缴费即可享受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待遇。参保人患病住院后发生的高额医疗费支出,通过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自付费用还可以通过大病保险进一步保障。以 2023年为例,大病患者报销水平在基本医保报销基础上再提高至少 15 个百分点,参保患者的费用负担大大减轻。

保生育: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保障持续加强。居民医保不仅保障参保人门诊和住院就医费用,对分娩等生育医疗费用也有保障,参保人生育分娩后可按照相关流程进行报销。近年来,医保部门坚决贯彻落实国家积极生育支持政策持续加强生育医疗费用保障,各地保障水平稳步提升。

八、意外伤害能报销吗?为什么有些人报不了?

     意外伤害是可以报销医疗费的,如果无他方责任、无非法行为、无故意致伤行为,这样的意外伤害住院医药费用可以报销,其报销范围、起付线、报销比例与普通疾病住院的规定相同。但如果是有他方责任或非法行为等,比如犯罪、吸毒等人为的、有第三方责任造成的医疗费用,按规定不能报销。医保部门将进一步加强意外伤害报销的服务和监管,确保您依规享受待遇权益。

九、居民医保与商业保险有区别吗?

很多人拿商业保险来比较,说商业保险缴费低报销比例高,“一元保”只要交一块钱。这里请您注意:基本医疗保险是政府举办的公益性事业,商业保险属于商业性质。商业保险基本都是划定年龄和限定病种的,只有居民医保这种政府的社会保险,才不管年龄多大,病有多重,敞开大门一律纳入。很多商业保险报销都是以居民医保参保为前提,都是在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再进行报销。比较起来,居民医保最具性价比。居民医保缴费标准较低,参保不设门槛没有年龄和健康状况的限制;在全国各地很多大医院住院还可以异地结算直接报销,非常方便;这都是其他医疗保险所不能比的,具有明显的优势。为自己参保,求一份安心;为儿女参保,献一份爱心;为父母参保,尽一份孝心。

十、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缴了费却没用到是不是亏了?
不亏,您获得了一份保障,还有奖励。

首先,您帮助了别人。您的钱为别人的困难作出了一定贡献,体现互助精神,这是大善事。

其次,从 2025年起,我省将对基金零报销人员建立零报销激励,当年没有报销,次年即可按规定提高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至少 1000 元。第三,对连续参保人员,也有激励政策,连续参保4年后,从第5年起,每多参一年可按规定提高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至少 1000元。就像买车险一样,难道也认为不出车险是自己亏了吗?


来源│洪湖市医疗保障局

编辑│吕  晶
审核│肖  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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