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将小区公共场地出租后收取租金,占为己有?律师:业主共有!

美食   2024-12-09 15:40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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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区公共场地出租后租金一直由物业公司收取 ,但时不时会发现费用明细不清、去向不明的情况, 随着业主法律意识的增强,这类争议愈加激烈。


案情还原

  广州某物业公司和广州某小区所有业主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协议中约定,若物业公司利用其他共有部位、共有设备设施进行经营(如设置商业广告招牌)所得收益提取管理成本后,其他剩余部分可用于补充维修资金,用于服务业主


  2022年9月30日至2023年10月1日地下车位销售开盘时,广州某地产销售公司临时使用小区羽毛球场。后广州某地产销售公司向广州某物业公司支付了羽毛球场临时使用费5000元


  2023年12月4日,某食品公司临时使用小区8栋楼前场地用于营销推广,支付了场地使用费500元。因广州某物业公司未将相关租金和房屋使用费用于补充维修资金,小区业委会遂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广州某物业公司履行合同义务,并承担小区业委会方的案涉律师费10000元。

▲网络配图,图文无关




李朝跃律师


律师释法

  对此,广东唯杰律师事务所李朝跃律师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二条的规定,小区公共区域的经营所得应归全体业主所有,小区的公共收益分配可以由全体业主共同约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三条规定: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面积所占比例确定。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物业将小区公共区域出租后收取的租金应当如何分配。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执行机构,有权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根据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约定,利用其他共有部位、共有设备设施进行经营所得收益提取管理成本后,其他剩余部分可用于补充维修资金,用于服务业主。广州某物业公司对该收益未进行单独列支、公示,也未根据约定进行补充维修资金,损害了业主合法权益。


  本案中,物业公司将小区公共收益据为己有,业主权益被侵害,法院在依法扣除合理成本后,最终支持了业主委员会的诉请。因为公共收益来源的多样化,且实践中大多数小区的公共收益系由物业服务企业收取和管理,存在收支不透明、账目不规范、分配不公平等情形,导致绝大多数业主对该部分收益的权属分配有争议。本案让小区公共收益由“糊涂账”变为“明白账”,对回应人民群众对小区公共收益的诉求,引导小区物业管理进一步规范化、法治化具有重要意义。

via:增城区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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