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受托银行、各办事处(营业部):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持续“简政便民”,提升政务服务事项标准化水平,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办理单位缴存登记的,无须提供住房公积金缴存合同;办理缴存比例调整与住房公积金缓缴的,无须提供单位信用承诺书。
办理提取公积金转账偿还本市受托银行商业住房贷款本金的,各办事处(营业部)直接将办理结果传递至相应受托银行,受托银行应于1个工作日内办理还款入账。
住房公积金贷款尚未结清的缴存职工申请将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转出本市行政区域的,无须优先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
商转公贷款以原商业贷款借款合同中注明的房屋价值认定抵押物价值,房屋价值明显高于当前本地区住宅正常交易价格的,由公积金中心委托在贷款银行备案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核定抵押物价值。
购买“商住两用房”的,不得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业务。缴存职工家庭名下“商住两用房”不计入住房套数认定。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宁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4年10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