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8日,法制网以《选择性执法既易导致不公,也无助于提升监管质量效率》为题,发表评论文章说:“媒体披露的“选择性执法”问题如果真实存在,那必然形成这样一种结果:积极安装污水处理设备的6家企业因为受罚而灰心丧气,而那些消极对待环保检查的加工厂家必然暗自庆幸而怠于污水处理。如此执法,到底是在支持环保还是损害环保?
该评论文章的背景是,广东省惠来县环保部门在对辖区神泉镇环保执法中,对全镇114家海产品加工企业进行监督检查,结果却选择性地对安装了污水处理设备的6家企业实施了处罚,分别处以15至30余万元不等的罚款,而另外一些没有安装污水处理设备的厂家却顺利通过抽检。
由此,6家受罚企业不服环保部门的处罚决定,愤而提起行政复议。
那么问题来了,揭阳市惠来县环保部门到底有没有选择性执法问题的存在?
答案现在来了。
2024年1月3日,揭阳市生态环境局在给揭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作出的《行政复议答复书》中,就环保部门存在“未处罚神泉镇其他排污企业,存在执法不公、选择性执法和程序违法等问题”给出的答复是:“本案处罚的是申请人的违法行为,与神泉镇其他排污企业并无关联”。
揭阳市生态环境局的这一答复并没有直接“否认”选择性执法问题的存在,反而,从侧面印证了选择性执法是客观事实。
本案中,关键的问题是,环保部门检测了近百家企业,多数与被处罚的企业情况类似,部分宰杀企业的污染情形比被处罚企业更为严重,其检测结果被要求公布,但环保部门至今都没有公布检测结果,也不敢公布结果,一旦公布全部被抽查企业的检测结果,环保部门选择性执法问题就可能被坐实。
那么,被处罚的6家企业,是否有权要求惠来县环保分局公开检测结果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申请获取政府信息。本案中,近百家被检测企业与被处罚的6家企业情况类似,被处罚企业依据常识就可以判断认为环保部门执法不公,而作为执法部门,在面对被处罚对象提出合理质疑,且利益相关,理由充公合理,依法应当向申请企业公开相关信息,以示执法公平公正。
若一味掩盖,甚至如该局某领导所放言,被处罚企业无权知道其他企业的检测结果,该局想处罚谁就处罚谁,就是要杀鸡儆猴!那么,被处罚6家企业所质疑的“选择性执法,趋利性执法”就无法释疑,其执法的公平、公正性也就失去了依据。
这样的执法方式,不仅简单粗暴,更无益于环境生态的保护,反而寒了企业的心,破坏了地方的营商环境和政商生态。
正如法制网评论文章中,所引述有关专家的观点所言:在监督不力的情形下,选择性执法的结果可能大大偏离其执法的最初目的。执法主体一旦脱离监督,便可能随意执法,为权力寻租提供空间,这样不仅难以维护法治秩序,而且其执法行为的合法性、执法部门的廉洁性和效率性也将受到更多的质疑。当前被非议最多的“趋利性执法”乃是这类选择性执法的另一变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