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日喀则首例破坏交通工具案经二审法院审理维持原判,被告人南某犯破坏交通工具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基本案情:
2024年1月25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南某在西藏定日县“珠峰小镇”某茶馆饮酒后驾驶一辆小型普通客车前往珠峰环保换乘点送人。在途径河边停车场时,发现受害人阿某轻型普通货车停放在该停车场。南某为报复曾因琐事发生矛盾的受害人阿某,从珠峰换乘点返回河边停车场并徒手拉断受害人阿某汽车左右后轮刹车油管后逃离案发现场。当天凌晨5时许,受害人阿某驾驶该车辆行驶时发现刹车失灵且系人为毁坏后报案。经鉴定,受害人阿某车辆左右后轮行车制动管路断裂,系人为所致;车辆左右后轮行车制动管路断裂后,整车行车制动效能将严重下降至完全丧失,存在严重安全隐患。
2024年6月7日,定日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庭审理认为,被告人南某为报复他人,故意破坏他人汽车,足以使汽车发生颠覆、毁坏危险,其行为已经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应予依法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罪名成立。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南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对被告人南某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不当,不予采纳。根据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作出上述判决。被告人南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2024年8月25日,日喀则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不容情,任何人不管以何种手段何种理由,都不能故意破坏他人交通工具,否则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在本案中,被告人南某对法律的无知,自以为徒手拉断他人汽车刹车油管的行为只是出一口恶气,却严重的触犯了刑律。法庭对被告人南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依法打击破坏交通工具犯罪行为的同时,时刻提醒人们要知法学法守法用法,防止类似悲剧再次发生。
终审:拉 巴
复审:朋毛当知
初审:央青卓嘎
编辑:央青卓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