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三个先行”看新修订的文物保护法

文摘   2024-11-22 18:40   甘肃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以下简称《文物保护法》)确立了“保护第一、加强管理、挖掘价值、有效利用、让文物活起来”的工作要求,意义重大。现从三个方面谈个人体会。
一是保护第一,考古先行。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考古工作是一项重要文化事业,也是一项具有重大社会政治意义的工作。要努力建设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的考古学,更好认识源远流长、博大精深的中华文明,为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增强文化自信提供坚强支撑。近年来,根据中央有关要求,各地积极开展“先考古、后出让”制度实践,形成了在基本建设前,对可能存在历史文化遗存的土地,在依法完成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前不得使用等明确要求,取得了不少经验。在此基础上,新修订的《文物保护法》第四十三条确立了“先考古、后出让”制度,并同步完善了建设工程前考古制度,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对考古工作的重视,进一步凸显了考古工作在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建设中的作用和意义。相关规定将有力改变过去基本建设工程中“边施工、边发掘”的考古工作局面,纠正多年来虽然执行“既有利于基本建设,又有利于文物保护”“重点发掘,重点保护”等原则,但事实上仍是基本建设第一、文物保护第二的局面。同时,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及时划定可能存在地下文物的区域,为相关建设工程避开地下文物埋藏区域提供更加清晰的指引,而且动态调整相关区域,可以避免不必要的重复工作,减少行政成本和建设单位成本。
二是加强管理,规划先行。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利用工作摆到更加突出的位置,对加强文化遗产空间保护提出明确要求,强调要健全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机制,把文物保护管理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和实施。2021年,自然资源部、国家文物局发布《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和实施中加强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管理的指导意见》,积极落实国土空间规划编制中的文物保护要求,加强不可移动文物空间管控。新修订的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了相关规划与文物保护的衔接要求,在法律上确立了不可移动文物保护规划的地位,并明确工作程序。目前,省级国土空间规划中包括了文化遗产保护章节,对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仅是以名录的形式给予确认,不能做到如土地、生态、城建的“三区三线”的形式确认,不可移动文物的空间管理不能以法律的形式加以保护。今后,地方政府应当依照文物保护法的要求,开展本区域内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规划,不可移动文物可以县域为单元,在2015年版《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的指导下,执行文物保护程序,即调查、评估、定级、制定保护规划,按照保护规划实施文物的保护、管理与监测,从而实现文物资源整体保护和系统性保护的闭环。
三是有效利用,研究先行。新修订的《文物保护法》多处规定了文物有效利用和价值挖掘阐释,这是新时代文物工作要求的重要内容。比如,第四条规定“文物工作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明确了文物有效利用的方向;第十五条规定“文物价值挖掘阐释在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建设中的六大作用”,明确了文物价值挖掘阐释的工作方向;第十八条规定“在确保文物安全的前提下,坚持社会效益优先,有效利用文物资源,提供多样化多层次的文化产品与服务,明确了文物有效利用的前提、原则和实现方式”。注意到新修订的《文物保护法》增加了对在文物价值挖掘阐释工作方面作出重大贡献的给予表彰奖励,这是十分明确的价值导向,也从侧面反映了此前文物价值挖掘阐释的不足。以考古出土文物研究为例,过去的文物价值阐释往往停留在“为某某段研究增加了实物资料”“增加了一个考古学类型”或“为某个考古学文化补了缺环”等层面,体现在陈列展示上往往就是展线上增加了几件器物,标明名称、时代等简单信息,缺少文物背后的故事讲述,忽视了它们在历史文化传承中的作用,今后应该特别关注它们到底能为坚定文化自信、建设文化强国发挥什么作用。同时,新修订的《文物保护法》在不可移动文物、馆藏文物等章节,也有针对性地增加了加强价值挖掘阐释的规定,如第三十七条、第五十五条,强调文物讲解说明在文物有效利用方面的重要性。
总之,新修订的《文物保护法》贯彻了新时代文物工作要求,我们文物工作者要主动学、认真学,学原文、悟原理,用以指导实际工作,依法推动文物工作高质量发展。
(作者:张治强 中国文化遗产研究院二级研究员)

(来源:中国文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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