埔法笔记︱漫谈侵犯肖像权二三事

文摘   2024-10-09 22:17   广东  

漫谈侵犯肖像权二三事

埔法笔记

著名启蒙思想家洛克曾言:“哪里没有法律,哪里就没有自由。”随着直播、自媒体的迅速爆火,以及AI换脸、PS技术的野蛮生长,你我只消指尖轻点,就可能让朋友或路人“一夜成名”。我们都有记录自己、表达自己、分享自己的需求和自由,但倘若没有相应法律意识,那么一个视频、一张照片,都可能让我们成为无意的侵权人。这其实意味着,我们也随时可能成为无辜的受害人。


直播的“镜头权力”


最近,多名网友在社交平台发帖反映,深圳福田区岗厦北地铁站早高峰期间,数名主播在站厅直播地铁客流,且未对出现在直播画面中的乘客脸部进行打码处理,引发了广泛关注。

诚然,直播镜头给了我们更多表达自我的机会,不管是展示才艺还是进行创业,都在拉近人与人之间的距离。但从另一方面来说,无处不在的直播镜头又像是一匹脱缰的野马,正来势汹汹地“入侵”普通人的日常生活。

让人难以接受的是,意外出现在镜头内的普通乘客在直播间内被人评头论足:“看到一个好看的小姐姐”“他们怎么都不开心似的”。这不仅让人感到被冒犯,也引出了当下直播的“镜头权力”亟须得到进一步规范的问题。许多网友表示,“只是普普通通地上班,不想被直播放到网上,一群人指指点点。”“每个人都应该对陌生人有基本的尊重和边界感。”

根据《民法典》关于肖像权、隐私权的规定,如果主播在地铁、公交等公共交通工具或者其他公开场合进行直播,除宣传自己外,也将其他人作为宣传或直播的焦点或重点,应当征得其他人的同意,或者在其他人提出反对意见后须及时停止,否则该行为构成侵犯他人的肖像权、隐私权。尤其很多主播以盈利、希望获得关注或打赏等商业目的进行直播,如在直播过程中有意将其他人的肖像或行为放到镜头内,大概率会为被认定侵权。当被纳入镜头的人员以被侵犯肖像权、隐私权等为由向主播提起诉讼索赔,或到主播所在运营平台投诉,主播往往需要删视频甚至被封号,还可能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其实,如果只是直播自己、记录生活,在记录中无意间将周边人员记录在内,且其他人员当时没有注意或注意到以后没有提出反对意见的,一般应该在合理范围内。这其中的分寸和边界,往往只是出于朴素的道德情感,你我将心比心、互相尊重,就可以抓住了。正如美国总统林肯所说:“法律是显露的道德,道德则是隐藏的法律。”



AI的“移花接木”


随着众多手机应用提供换脸功能,深度伪造产物的制作流程更加简易快捷,AI换脸成为社会热潮。值得注意的是,在全民娱乐的背后,侵害肖像权的风险也暗含其中。利用深度伪造技术可以自动生成伪造的图片或视频,替换原图片或视频人物的面部形象。

如最高人民法院公众号发布案例,原告林某系某短视频平台网红,某天发布了一段自己身穿古风汉服、带着完整古风妆容出镜的视频。之后不久,林某在被告南京某公司运营的一款“AI视频换脸”微信小程序中,发现了含该短视频中外部形象的视频要素合成模板。

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对比原告发布的短视频素材,结合“AI换脸”视频中未被修改的装饰装束、肢体动作及场景细节等要素,可以识别出视频中身体形象所对应的主体系原告,故原告对该身体形象享有肖像权。结合被告侵权行为的持续时间、影响范围及后果,综合考量原告的网络知名度及商业价值,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智能换脸技术应用表面上是新兴技术的泛娱乐化,实质上已经触及更深层的肖像权侵权乃至新型犯罪问题。由于智能换脸技术具有高度真实性、广泛适应性和进化迅速性的特征,其中承载着大量的肖像信息,其滥用将无可避免地威胁个人信息安全,乃至对社会伦理道德产生巨大冲击。



侵权的“宛宛类卿”


信息时代,侵犯肖像权的情形还有很多……

比如随着手机曝光类视频愈加常见,一些人开始借着所谓曝光自己眼中的不文明或违法违规行为,对所拍摄的视频进行剪辑、加工以吸引流量、引导舆论,有些剪辑和加工后的视频与客观事实严重不符。

一些拍摄者在拍摄视频时,依靠视频剪辑或文字引导,片面地对他人的某种行为进行定义和曝光,甚至有意引导进行“人肉搜索”等。这种行为不能真实反映客观事实,往往掺入拍摄者的主观倾向甚至不正当目的,误导社会受众,可能引发不健康情绪。这既不讲公德,也有违法律的诚信原则,还可能侵害他人名誉权等民事权利,甚至构成侮辱、诽谤罪。

事实上,微信群转发他人照片,甚至转发他人朋友圈的个人照片也都可能构成侵权。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石佳友表示,转发网络已经公开的个人肖像照片,一般不构成侵权;但如果未经他人同意,将他人发布在朋友圈的个人照片或尚未公开的照片发布至网络,则可能侵害肖像权,如果照片内容涉及私密信息,还可能侵害隐私权。

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已让固有滞后性的法律略显“捉襟见肘”,而普罗大众法律意识的欠缺,更是为法律适用留足了跟进空间。漫谈时下侵犯肖像权之二三典型,虽难以穷尽也无法穷尽各种情形,却应足以令你我之大多数,避免肖像权侵犯之大部分。

须知:法不远人在寻常,你我谨守法行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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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法规处

作者:增城海关 郑伟东

编辑:于蓉 张传敏 郑伟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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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现“与改革共潮生、与时代共潮涌、在服务高质量发展中勇立潮头”的黄埔海关风采,感受埔关担当、倾听改革强音、见证发展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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