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经深入人心
但仍有个别驾驶人心存侥幸
杭州公安交警
持续开展酒驾专项整治行动
下面
曝光近期被查获的酒醉驾案例
希望广大驾驶人引以为戒
姓名:蒋*
车牌:浙A5**51
酒精含量:256毫克/100毫升
违法查获时间:10月28日 23:35
违法查获地点:拱墅区祥宏路新文路口
姓名:沙**
车牌:浙J0**A0
酒精含量:176毫克/100毫升
违法查获时间:10月29日 20:50
违法查获地点:钱塘区新垦路江东五路北100米
姓名:张*
车牌:浙A5**UD
酒精含量:163毫克/100毫升
违法查获时间:10月31日 21:05
违法查获地点:萧山区新塘街道新螺路199号处
姓名:宋**
车牌:浙FT**16
酒精含量:191毫克/100毫升
违法查获时间:10月23日 21:43
违法查获地点:临安区吴越街锦江路口
法律链接:
1、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发布的《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10)中规定,车辆驾驶人员血液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属于饮酒后驾车;血液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80mg/100ml的,属于醉酒后驾车。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处罚不是目的
安全才是第一
杭州公安交警提醒广大驾驶人
酒后驾车上路
无论是对自己还是他人
都是不负责任的行为
酒驾、醉驾
实则是在为生命“砍价”
请牢记
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