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塘一路口有人被“逮”个正着,千万别心存侥幸!

乐活   2024-11-07 15:59   浙江  

酒后驾车
轻则罚款扣分吊销驾驶证
重则车毁人亡害人害己
尽管“酒后禁驾”观念

已经深入人心

但仍有个别驾驶人心存侥幸

杭州公安交警

持续开展酒驾专项整治行动

下面

曝光近期被查获的酒醉驾案例

希望广大驾驶人引以为戒


姓名:蒋*

车牌:浙A5**51

含量:256毫克/100毫升

违法查获时间:10月28日 23:35

违法查获地点:拱墅区祥宏路新文路口



姓名:沙**

车牌:浙J0**A0

含量:176毫克/100毫升

违法查获时间:10月29日 20:50

违法查获地点:钱塘区新垦路江东五路北100米



姓名:张*

车牌:浙A5**UD

含量:163毫克/100毫升

违法查获时间:10月31日 21:05

违法查获地点:萧山区新塘街道新螺路199号处



姓名:宋**

车牌:浙FT**16

酒精含量:191毫克/100毫升

违法查获时间:10月23日 21:43

违法查获地点:临安区吴越街锦江路口



法律链接:

1、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发布的《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10)中规定,车辆驾驶人员血液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属于饮酒后驾车;血液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80mg/100ml的,属于醉酒后驾车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处罚不是目的

安全才是第一

杭州公安交警提醒广大驾驶人

酒后驾车上路

无论是对自己还是他人

都是不负责任的行为

酒驾、醉驾

实则是在为生命“砍价”

请牢记

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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