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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聘原则
公益性岗位招聘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面向社会、自愿报名、双向选择、困难援助的原则;坚持“优先安置特困人员”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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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聘条件及对象
(一)招聘条件:西平县常住人员,在国家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需求,在进入公益性岗位之前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进行求职登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为就业困难人员提供过就业服务并在《就业创业证》上记录。
(二)招聘对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就业困难人员,主要包括:
1.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
2.距法定退休年龄十年以内的登记失业人员;
3.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长期失业人员;
4.正在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当年经县级以上总工会认定的城镇特困职工家庭、残疾人家庭、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等家庭中毕业两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在校期间曾享受助学贷款的毕业两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
5.就业困难的被征地农民;
6.失业的残疾人、城镇复员转业军人、县级以上劳动模范、军烈属和需要抚养未成年人的单亲家庭成员。
注意:符合以上条件的登记失业人员,需在报名前,持本人身份证及相关证明材料到常住地基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就业困难人员”资格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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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聘方法和程序
(五)录用聘任: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公益性岗位用人单位(劳务派遣机构)与拟聘用人员签订公益性岗位劳动合同,接续社会保险关系,进行就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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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用期限和人员待遇
(一)公益性岗位人员由用工单位负责日常管理、考核,并签订劳动合同。(实行劳务派遣管理的被录取人员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劳动报酬按西平县最低工资标准执行,并按照相关规定办理社会保险。
(二)本次公益性岗位安置的就业困难人员使用期限不超过3年,解聘时无经济补偿(此次招聘的公益性岗位人员,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其他说明:
1.人社部门根据用人单位实际需要,对符合人员的安置单位进行统一调剂。就业困难人员连续2次拒绝到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等相适应的公益性岗位工作的,不再作为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
2.用人单位连续2次拒绝安置与岗位相适应的就业困难人员的,则取消该单位本年度公益性岗位用人资格。就业困难人员不同意调剂导致无法安置的不再作为本次招聘的安置对象。
3.对弄虚作假、顶岗、替岗、侵占、挪用、套取公益岗位补贴资金的人员和单位,一经发现严厉查处,对补贴资金予以追回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咨询电话:0396-2751716 0396-2751655
附件:西平县公益性岗位招聘单位及岗位计划表
本文来源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VnUF9YtK4ENOx837RD9og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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