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清风丨拒绝不透明的政务公开

政务   2024-11-03 18:31   上海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不按照规定公开党务、政务、厂务、村(居)务等,侵犯群众知情权,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来源:区纪委监委、安亭镇纪委
编辑:卓明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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