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监管总局:保险中介不得办理该业务!

文摘   2024-11-03 23:10   江西  
10月29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发布通知,组织开展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项目申报工作,明确申报装备需满足《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2024年版)》要求。
包括整机装备原则上按照台(套)数方式支持;核心系统、关键零部件,重大技术装备关键配套及基础件原则上按照批次数方式支持。其中高端工业母机、电子专用装备、新型农业机械装备、精密仪器仪表等单台(套)装备价值不高的整机装备可按批次数方式支持;航空发动机、船舶发动机等单件价值较高的核心系统、关键零部件等可按台(套)数方式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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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金融监管总局、财政部、工信部联合印发《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首批次新材料保险补偿政策实施细则(试行)》。
《实施细则》明确了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和首批次新材料产品、生产制造企业、保险公司的基本条件,明确了资格审定、企业投保、资金申请等环节的基本流程,明确了参与单位和有关部门的工作职责,同时也从保险业务管理、绩效管理与监督检查等方面提出了更为细致严格的要求。
试行细则中提到,注册资本金在25亿元及以上、近三年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在180%及以上、连续三年风险综合评级在B级及以上的保险公司,才能经营首台(套)首批次综合保险业务。
此外,经营该业务的保险公司,在产品费率厘定过程中附加费率不得高于25%;不得引入保险代理、经纪机构为其办理相关业务等;不得通过统括保单等方式跨区域经营。
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首批次新材料保险是为了支持国内实现显著技术突破、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但在进入市场初期尚未形成竞争优势的重大技术装备以及尚未形成规模化应用和竞争优势的新材料而设立的保险。具体包括:
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针对国内实现显著技术突破,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进入市场初期尚未形成竞争优势的整机装备、核心系统及关键零部件产品。这些装备可按照台(套)数或批次数予以投保。
首批次新材料保险:针对国内实现原始创新或显著技术突破,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进入市场初期尚未形成规模化应用和竞争优势的新材料产品。
保险保障的主要是质量风险和责任风险。质量风险包括因产品质量缺陷或材料缺陷导致被使用过程中损坏、用户要求修理、更换和退货的风险;责任风险包括因产品质量缺陷或材料缺陷造成用户财产损失或发生人身伤亡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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