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省经营车险业务,两保险公司被罚!

文摘   2024-10-29 22:50   江西  

近日,河南金融监管局发布两者处罚案例,两家财险公司跨省经营车险业务被罚!

豫金罚决字〔2024〕209号:因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违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车险业务,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被河南金融监管局警告并处罚款22万元。

豫金罚决字〔2024〕210号:因违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车险业务,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被河南金融监管局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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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 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保险业务,本规定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和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除了保险公司不能跨省经营业务,保险中介公司和个人代理人也不能跨区卖保险。

上表中个人代理人因跨省经营业务,被罚2.1万元。

另辽银保监罚决〔2022〕60、67号:网金保险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2021年2月1日至2021年9月30日期间你分公司代理销售未在辽宁银保监局辖区设立分支机构的8家保险公司的保险产品,涉及保单21笔,保费78437.4元,代理手续费56082.11元。责令你分公司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3万元。辽宁分公司主要负责人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1万元。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是否可以跨省异地承保?

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保险业务。保险机构参与共保、经营大型商业保险或者统括保单业务,通过互联网、电话营销等方式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保业务除外。

违反上述规定,根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 41、42、69 条规定,由监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进行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监管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3 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 3 万元,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 1 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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