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罗城县市场监管局查处罗城某防水科技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侵犯商标注册专用权商品案
2024年05月15日,罗城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到罗城某防水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在该公司经营场所内摆放有270袋“金装德高强力型II 易贴宝瓷砖胶”产品,包装袋上载明内容为“金装德高强力型II 易贴宝瓷砖胶,超强粘结力 薄贴省空间 易调整揉压 不易空鼓 金装德高荣誉出品”。另外,在该公司经营场所内摆放有5个编织袋,5个编织袋内共装有1000个“金装德高强力型II 易贴宝瓷砖胶”包装袋,包装袋上载明内容为“金装德高强力型II 易贴宝瓷砖胶,超强粘结力 薄贴省空间 易调整揉压 不易空鼓 金装德高荣誉出品”。经德高(广州)建材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现场辨认上述“金装德高强力型II 易贴宝瓷砖胶”并非他们公司生产的产品,属于侵犯他们公司商标图案的商品,并现场出具鉴定报告。当事人生产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的规定,罗城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没收违法产品和包装袋,并处罚款。二、南丹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南丹县某木业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案2024年6月18日,南丹县市场监管局开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用1台锅炉,产品编号2016-0033。该锅炉下次外部检验日期为2024年6月12日,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有效合格的外部检验报告,现场检验过程发现该锅炉存在不合格项需要限期整改,南丹县市场监管局当场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上述未经检验合格的锅炉,并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整改期限到2024年7月3日止。在整改期限届满后该公司向南丹县市场监管局提供了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员及作业人员的相应资格证及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未提供产品编号2016-0033锅炉的外部检验有效合格报告及锅炉水(介)质相关报告。当事人在未取得锅炉外部检验合格报告的情况下擅自使用锅炉,且未能提供锅炉水(介)质相关报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南丹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三、河池市宜州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河池市宜州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零售商品时实际重量与贸易结算量不符案
2024年8月12日,河池市宜州区市场监管局接到消费者投诉举报,称其于2024年8月7日在河池市宜州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购买食品A鱿鱼丝0.114千克,107.8元/千克,消费12.22元。现投诉举报当事人缺斤少两,称重商品没有去皮,加上外包装称重共0.114千克,外包装0.0265千克(26.5克)。
2024年8月13日,河池市宜州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到河池市宜州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的食品熟食区发现有用盒子预先装好并贴有标签的5个品种,共计62盒商品待售,商品盒子上的标签均标注有内容为商品名称、包装日期、保质期、条形码、时间、单价、重量、总计的价格及编号+宜州城中店的信息。执法人员现场用当事人已经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型号:ACS-S585PM、检定证书编号:宜力衡字第24071115号)重新对上述62盒商品称重,称重结果显示:该62盒商品标签上显示的重量均为空盒子的重量加上内装商品的重量,当事人称重时未进行去皮操作,空盒子的重量为0.026千克(26克)。
当事人零售商品时未去皮称重,实际重量与贸易结算量不符的行为,违反了《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及《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第三条的规定,构成零售商品时实际重量与贸易结算量负偏差超过标准的违法行为。河池市宜州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四、天峨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广西某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发布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广告案2024年4月16日,天峨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监督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网站“www.gxtesjy.com”首页--“灵芝文化”--“灵芝的功效与作用”模块发布广告内容:灵芝八大作用:①对中枢神经系统具有镇静、镇痛的作用。②对呼吸系统具有镇咳、祛痰、平喘的作用。③对心血管系统具有强心、增强冠状血管循环、溶血栓、降血压、降血脂和减轻动脉粥样硬化斑块的形成作用。④对肝脏有保护、解毒、再生的作用。⑤对内分泌系统有提高人体各种酶的活性,降血糖的作用。⑥具有抑制过敏反应介质—组织胺的释放,抗过敏反应的作用。⑦具有提高机体耐受急性缺氧能力的作用。⑧具有增强免疫系统功能,提高人体的抗病、治病、防病能力、抗衰老、抑制肿瘤细胞生长的作用等。该公司网站发布内容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广告。经查,当事人发布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天峨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五、东兰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广西东兰县某酒厂发布违法广告案2024年5月15日,东兰县市场监管局接到群众举报称:广西东兰县某酒厂在其微信公众号上发布违法广告。经核查发现,广西东兰县某酒厂在其微信公众号上发布的“广西东兰县某酒厂简介”、“某·大山里的酒陈酿墨米酒”中涉嫌含有违法内容,东兰县市场监管局予以立案调查。经查:1.当事人在其微信公众号上发布的“广西东兰县某酒厂简介”,简介中出现“酒厂受邀参加某县非遗文化活动 XX书记、XX长共同视察推荐”、“酒厂受邀参加中国一东盟博览会 XX代表、XX长亲情代言推荐”、“酒厂受邀参加广西“三月三”活动 XX领导现场指导推荐”等内容,与文字对应的图片均出现墨米酒产品或XX墨米酒的字样,违反规定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2.当事人在其微信公众号上发布的“某·大山里的酒陈酿墨米酒”,该广告中出现“营养价值极高”、“适合长期饮用”、“百分百纯酒体调配”、“几百年来一直被当地人作为滋补用品”、“河池市唯一一家老字号企业”等内容,涉及绝对化用语、怂恿饮酒、虚假广告等广告违法行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和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东兰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以罚款。六、凤山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广西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2024年10月18日,凤山县市场监管局收到消费者投诉举报,称“广西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产品虚假宣传安神助眠,其宣传并没有任何科学依据证实或引用出处,存在误导消费者欺诈行为”。凤山县市场监管局于2024年10月28日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在淘宝店铺平台上架枕头待售时,在店铺首页发布的枕头广告用语含有“深度睡眠安神护颈助眠养生、安神助睡眠深度失眠保健”。当事人在制作商品图文详情页时,委托他人制作广告用语,并从网上复制同行链接融合进自己的商品,未对广告内容进行斟酌查看就进行使用。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凤山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虚假广告,并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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