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池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四大队
关于对被扣留涉案车辆依法处理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现将下列因交通违法被扣留时间超过30天尚未接受处理的车辆进行公告,请车辆驾驶人、所有人或管理人持相关证件、手续到我大队接受处理。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仍不接受处理的,我大队将依法对扣留的涉案车辆进行处置。
2024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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