曝光!最高罚款110万

民生   2024-11-06 08:24   安徽  

近日

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

严厉打击虚假宣传、

商业贿赂、仿冒混淆等

不正当竞争行为


01

亳州市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销售仿冒混淆汤圆案

2024年2月3日,谯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安徽省家家宜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投诉,称亳州市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销售的汤圆与投诉人生产的阿毛汤圆包装近似,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12月15日生产生产的两批次汤圆的外包装袋与投诉人生产的阿毛汤圆包装近似。“阿毛及图”商标是安徽省家家宜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在使用元宵、水饺商品(服务)上的注册商标,被认定为安徽省著名商标,具有一定影响力,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之规定。
依据相关规定,谯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没收涉案“***啊毛汤圆”外包装袋1000个,并给予罚款29730元的行政处罚。  

02

蒙城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2023年4月1日,蒙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12345、12315热线转来的消费者投诉,称蒙城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销售其开发的商品房时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经查,蒙城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宣传某楼盘小高层一梯一户,而在预验房时是两梯两户,与宣传不符。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之规定。
依据相关规定,蒙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罚款110万元的行政处罚。

03

涡阳县某养生馆虚假宣传案

2024年4月9日,涡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举报线索,联合涡阳县公安局对位于涡阳县花鸟市场的涡阳某养生馆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经查,当事人自2023年8月起通过发放宣传单、赠送礼品,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宣称其经营的产品具有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做虚假的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从而诱导消费者购买。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
依据相关规定,涡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给予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04

安徽省亳州市古井镇某酒业有限责任公司虚假宣传案

2024年4月22日,谯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12345热线督办记录单,投诉安徽省亳州市古井镇某酒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销售的白酒标签上带有“中华老字号”,涉嫌违反相关规定。
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3月20日生产的四个系列白酒的外部包装箱、包装盒、包装瓶均带有“中华老字号”字样。
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中华老字号信息管理-中华老字号名录查询”,在“中华老字号名录”中无安徽省亳州市古井镇某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且当事人也不能提供相关认定证书或文件。当事人未经过商务部门认定,擅自在白酒包装上使用“中华老字号”虚假宣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之规定。
依据相关规定,谯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给予罚款26000元的行政处罚。

05

利辛县某医疗设备销售经营部虚假宣传案

2024年1月2日,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亳州市12345市长热线投诉反映:富强路某医疗器械店卖药品1瓶100多元、座椅9800元,欺骗老年人,卖的东西物价太高,要求物价部门进行核实。
经查,当事人通过发放赠送小额礼品,吸引组织消费者(主要是老年人)到其经营场所免费体验,在宣传销售“远红外磁电脉冲治疗仪、守一定制破壁松花粉”商品的过程中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商业宣传,误导消费者购买其商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
依据相关规定,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给予罚款200000元的行政处罚。

来源 | 市市场监管局

记者 | 董昆燕

编辑 | 刘燕

主编 | 王小草

审核 | 王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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