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农业农村部发布公告《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2021年第15号)中,冬虫夏草被列为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为切实加强我县冬虫夏草资源保护与管理,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强化属地管理,规范采挖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冬虫夏草资源保护与管理工作指导意见》(青政办〔2014〕27号)相关规定:
自2024年1月23日起,出售收购冬虫夏草的单位或个人需携带申请文件、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行政许可申请表、采集证复印件(加盖辖区县级林草部门公章)、收购合同复印件、出售合同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前往所在地县级林草部门出具审核意见、市州林草局、复审意见后报省林草局审批。网络出售冬虫夏草的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网店账号、网店名称和包装规格。
申办出售冬虫夏草行政许可的单位或个人需携带野生植物进出口管理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采集证复印件(加盖县级林草部门公章)、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回执、出口合同、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所在地县级林草部门审核意见、市州林草局复审意见后待报省林草局审批。
人工培育虫草的相关单位或个人,不予办理出售、收购和利用人工培育虫草的相关申请手续。
特此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