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灾责任认定之:地质环境条件对比法

文摘   2024-07-11 07:48   贵州  
地质环境条件对比法
在地质灾害责任认定中,“应客观分析认定地质灾害成因和直接引发地质灾害因素。”(《贵州省地质灾害责任认定办法》,黔自然资发〔2021〕16号)
直接因素,通常指导致某个事件发生的最直接、最具决定性的原因。也就是说,如果没有这个直接因素,事件就不会发生。(360搜索)
地质灾害责任认定,如果撇开行政管理属性,暂且不考虑是否与生产安全有关,仅就“直接引发地质灾害因素”进行论证,那么,直接引发地质灾害因素,顾名思义就是:“若没有这个因素,地质灾害就不会发生”了。
个人认为,开展地质灾害责任认定,论证时既要科学,又要通俗易懂,论证结果主要是给非专业的管理部门和普通百姓看的,不建议过于“高大上”。所以,地质环境条件“对比法”,应是首选的直接有效、通俗易懂的论证方法了。
对比法也称对比分析法、比较分析法,是把客观事物加以比较,从而认识事物的本质和规律并做出正确的评价。(360搜索)
在地质环境条件综合分析法的基础上,对有工程活动区(发生地质灾害或形成地质灾害隐患)与无工程活动的邻区(未发生地质灾害或未形成地质灾害隐患进行地质环境条件对比分析,前提是两个区域地质环境条件必须相同或相近(除了不利的工程活动)。
以下是几个简单的案例供参考,不当之处请同行们批评指正。
1. 人工切坡或体加载引发滑坡地质灾害
某滑坡区植被发育情况、地形坡度、岩性及风化程度、岩层产状、地质构造、第四系土层(滑坡体的主要组成部分)厚度、水文地质特征、降雨量等地质环境条件,与邻区(未滑坡区)基本一致。唯一差别,就是滑坡区坡体因工程建设,切坡形成了一定高度的陡临空面(或者坡体上新建有建筑物或堆填有大量人工弃土石),并未进行工程治理。那么,人工切坡或体加载,就是此滑坡地质灾害的直接引发因素了。
2. 人工堆积引发泥石流地质灾害
某泥石流区植被发育情况、地形地貌、沟谷坡降、岩性及风化程度、岩层产状、地质构造、第四系土层厚度、水文地质特征、降雨量等地质环境条件,与相邻沟谷(未发生泥石流)基本一致,都具备发生泥石流的三大条件中的两个条件,一是基本的沟谷坡降条件,二是突发的水源(强降雨为主)条件。不同之处,一是泥石流沟上游陡坡,因工程建设堆填有大量人工弃土石(形成特定的物源条件),未进行有效支护;二是建设工程辅助排水,直接排入到堆积区中冲刷松散的堆积物。因此,物源区不合理的工程填方和排水工程,是此次泥石流地质灾害的直接引发因素。
当然,还有一些特殊情况,比如,沟口泥石流堆积区受灾对象工程建设在后,沟头泥石流物源区工程建设在早几年就已建成使用,那么,责任认定又变得复杂化了!

地质客
侗族,地质灾害勘查正高级工程师。自主开发地质软件获2020年度贵州省技术发明三等奖。 公众号用于地质业务和地质文化交流,视频号和抖音“地质客”展示地质人的工作和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