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属机构
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产品名称
平安御享分红25保险产品计划
产品介绍
【重要提示】
1、平安御享金越(2025)终身寿险(分红型)保险产品计划,由平安御享金越(2025)终身寿险(分红型)(简称“御享分红25”)、平安招财宝终身寿险(万能型)(简称“招财宝”)组成。您可根据实际保障需求与经济承受能力合理规划选择保险产品计划,也可选择单独购买本保险产品计划中的任一主险。
2、本保险产品计划中平安御享金越(2025)终身寿险(分红型)为分红保险,保单持有人可以保单红利的形式享有保险公司分红型保险产品的盈余分配权,未来的保单红利为非保证利益,其红利分配是不确定的,在某些年度红利可能为零。
3、本保险产品计划中平安招财宝终身寿险(万能型)为万能保险,结算利率超过最低保证利率的部分是不确定的。
4、交费期满一定年度后,御享分红25现金价值年增速约2%,具体时间因交费期、被保险人年龄等不同而存在差异。
5、在投保时您可选择以下任何一种红利领取方式: 累积生息及购买交清增额保险。在保险合同期间内,我们每年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情况确定红利分配方案。保单红利是不保证的。
6、在投保御享分红25保险产品时可选择“购买交清增额保险”的红利领取方式。我们将依据被保险人当时的年龄,以红利作为一次交清的净保险费购买交清增额保险,增加御享分红25保险产品的累计交清增额基本保险金额。
7、御享分红25可选择双被保险人,两名被保险人由您与我们在投保时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御享分红25合同被保险人为两人,则御享分红25合同的保险期间自御享分红25合同生效时起至最后一名被保险人身故时止。在御享分红25合同第7个保单周年日后,且御享分红25合同交费期间已届满,当两名被保险人均生存时,您可以向我们申请减少一名被保险人,经我们审核同意的,我们将在批单上载明留存的被保险人。
8、财富传承仅为保险金推荐用途,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御享分红25与招财宝均提供身故保障。御享分红25的身故保险金:18周岁前(不含18周岁)身故,给付御享分红25所交保险费与身故时合同现金价值的较大者:18周岁之后(含18周岁)身故且身故时交费期间未届满,给付所交保费的一定比例(18-40周岁/41-60周岁/61周岁及以上,分别为所交保费的160%/140%/120%)与身故时合同现金价值的较大者;18周岁之后(含18周岁)身故且身故时交费期间已届满,给付所交保费的一定比例(18-40周岁/41-60周岁/61周岁及以上,分别为所交保费的160%/140%/120%)、当年度保额(当年度保额=基本保险金额X(1+2%)保单年度数-1)与身故时合同现金价值三者中的最大值。招财宝的身故保险金详见保险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