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关于进一步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十条措施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认真落实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10部门联合印发《关于促进自治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精神,更好适应房地产市场供求关系发生重大变化的新形势,满足我州缴存职工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制定如下措施:
一、发挥公积金支持作用,助力服务保障保交房。缴存职工购买列入昌吉州住建部门“白名单”、保交房项目的,可向申请人发放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保障性住房的缴存职工,可提取个人账户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等购房款,还可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为15%。公积金中心将受托银行为“白名单”、保交房项目及对个人住房贷款提供融资支持作为资金存储的重要指标,安排1亿元新增定期存款,按受托银行融资投放量排名进行分配,鼓励受托银行积极落实相关融资措施。
二、提高最高贷款额度,放宽贷款余额倍数。将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由65万元提高至80万元,对引进人才、多子女家庭(2个及以上子女)最高贷款额度提高至100万元。缴存职工购买自住住房首次贷款计算余额倍数关系由申请人和配偶公积金账户余额之和的20倍提高至25倍;二次贷款计算余额倍数关系由申请人和配偶公积金账户余额之和的10倍提高至15倍。多子女家庭(2个及以上子女)、昌吉州引进的高端人才、高水平专业技术人才、高素质人才,满足公积金贷款基本条件的,贷款额度不受公积金账户余额倍数的限制。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月还贷本息占家庭月收入的比例由50%提高至60%。
三、放宽贷款征信审核,实现公积金“应贷尽贷”。将个人征信报告中近5年内贷款(国家助学贷款除外)或贷记卡连续逾期3期及以上或累计逾期次数达到6期及以上不予贷款放宽为近2年内贷款(国家助学贷款除外)或贷记卡连续逾期3期及以上或累计逾期次数达到6期及以上不予贷款,单笔逾期金额小于100元且累计逾期金额不超过1000元的,逾期期数不作为不良征信记录。
四、推行多样化融资措施,加大组合贷贴息贷力度。借款申请人公积金贷款额度不能满足需求的,公积金中心联合相关受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商业银行”组合贷款业务;公积金中心资金计划不能满足需求的,积极开展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业务,充分满足购房职工资金需求。
五、发挥制度保障作用,扩大住房公积金使用范围。对昌吉州住建部门纳入城镇老旧小区节能改造计划但未实际进行改造的自住住房,开展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水电暖改造、更换门窗(阳台抗震加固)、外墙保温节能改造项目,可提取本人、配偶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自付费用;缴存职工在原公积金缴存地存在尚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因工作调动在昌吉州域内正常缴存公积金且购买自住住房的,允许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款,提取后不足部分可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贷款,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可用于偿还商业银行购房贷款本息;异地缴存职工购买昌吉州域内的自住住房,可向公积金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异地贷款职工与本地缴存职工享有同等权益,贷款发放后可按规定提取缴存地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偿还购房贷款本息。
六、深化“放管服”改革,创新再交易住房贷款模式。缴存职工购买再交易住房,实行“先审批再办证,办证即放款”,即:贷款实行预审制。买卖双方签订购房合同或契约并经房管部门登记备案,借款申请人在过户前可向公积金中心申请贷款,中心完成预审,出具可贷金额、年限等参考数据。房屋过户后,申请人与公积金中心签订借款合同,中心取得抵押权利凭证即发放贷款。
七、推行“商转公”贷款方式,满足低息贷款需求。在昌吉州域内已办理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的缴存职工,可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偿还商业银行贷款本息。具备“商转公”条件的缴存职工,在取得不动产权证后,可通过“顺位抵押”、“带押过户”的方式办理,无需另行寻找抵押物或先还清原商贷再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八、推行公积金互提共用措施,实现亲情购房互助共享。缴存职工购买昌吉州域内商品住房、再交易住房,允许父母、子女住房公积金在购房时提取互用,可全额提取支付首付款及购房款,提取后保留贷款所需账户余额后还可按规定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九、加大租房支持力度,全面提高租赁住房提取额度。缴存职工在缴存地或工作地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按月、按季、按半年、按年、一次性方式进行提取,租赁住房租金提取上限由1250元/月提高至1500元/月。对引进人才、多子女家庭(2个及以上子女家庭)以及租住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缴存职工,可按照实际房租支出提取住房公积金,不受最高提取额度限制;租房后购买商品住房首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允许将已租房提取额与账户余额合并计算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
十、减轻房企资金压力,停止收取公积金贷款保证金。昌吉州域内在公积金中心备案登记的开发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相关合同、协议中承诺履行贷款担保责任的,公积金中心不再收取公积金贷款保证金,并有序清退已纳入三方监管账户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保证金。
执行日期自2024年8月28日至2026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