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常州市人民政府发布了《常州市加强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工作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校外托管机构服务范畴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常州市内举办并依法登记,受学生监护人委托,为中小学生(含幼儿园儿童)提供非在校时段临时看护、餐饮和休息等校外托管服务的社会机构。《意见》聚焦校外托管机构经营活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从明确校外托管机构服务范畴、规范校外托管机构服务行为、落实校外托管机构管理机制、严明校外托管机构法律责任等方面作了规定。
1、校外托管机构不属于校外培训机构
《意见》明确,校外托管机构不属于校外培训机构,严禁未经行政许可面向中小学生(含幼儿园儿童)开展学科类、科技类、文化艺术类、体育类等培训;严禁开设全日制班招收中小学适龄学生及学龄前幼儿。
营利性校外托管机构须依法到市场监管、行政审批部门办理经营主体登记,非营利性校外托管机构应依法到民政部门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经营(业务)范围统一登记为“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服务”“幼儿园外托管服务”。
2、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
《意见》指出,校外托管机构要合理收取托管费用,在服务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收费标准,不得收取公示之外的其它费用,托管费用一次性收取不得超过3个月并按实结算。校外托管机构要依法与家长签订托管协议,明确托管期限、收费标准、服务内容、退费办法、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以及双方协商一致的其他条款。涉及退费有关事宜,严格按照双方协议约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办理。
3、保障托管学生身心健康和安全成长
《意见》指出,校外托管机构经营场所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儿童活动场所设置的相关规定,生均建筑面积在3平方米以上,同时根据托管学生人数配备工作人员,托管学生在25人以下的,配备2名以上工作人员,每增加15名学生相应增加1名工作人员。工作人员应身心健康,没有精神性、传染性疾病,不得聘用具有性侵、猥亵、虐待、暴力伤害、拐卖等违法犯罪记录的人员。《意见》中专门明确了“常州市校外托管机构安全指导规范”,从举办者、经营行为、场所设置、消防安全、食品安全、从业人员、治安管理、公共卫生、应急处置等十一个方面,对校外托管机构安全管理工作提出了规范要求,进一步加强校外托管机构安全管理。
4、定期开展校外托管机构专项整治行动
《意见》指出,将校外托管机构纳入乡镇(街道)日常网格化巡查体系,发挥网格化治理优势,对校外托管机构安全隐患等问题做到早发现早处置。教育、市场监管部门牵头建立部门协作机制,联合消防、公安、住建、应急、卫健等相关部门和乡镇(街道),开展校外托管机构消防、建筑、食品、卫生等安全隐患和经营行为集中排查整治,通过联合执法检查,及时查处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违法违规经营的校外托管机构。
5、多部门联合加强校外托管机构监管
《意见》指出,校外托管机构监管遵循“政府主导、属地管理、部门联动、齐抓共管”的原则,对属地政府、教育、市场监管、发改、公安、民政、住建、城管、卫健、应急、行政审批、消防救援等十二个部门明确了监管职责。属地政府对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工作负总责,其他部门通过建立联合检查和信息共享机制,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形成协同监管合力。《意见》还根据校外托管机构违反消防安全、食品安全、治安要求和经营行为等常见的违法违规行为,明晰了行政处罚部门和处罚依据,进一步夯实校外托管机构的部门监管职责。探索建立校外托管机构黑白名单制度,畅通社会公众投诉举报渠道,加大社会监督力度。
来源:常州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