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云南省安宁市和湖南省宁乡市农业农村部门连续查处超范围经营限制使用农药案。安宁某农资经营部无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限制使用农药92%乙酰甲胺磷,货值金额840元,违法所得504元。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参照《云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考虑到该农资经营部是初次违法,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工作,及时提供进销台账等相关资料,安宁市农业农村局对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经营的农药92%乙酰甲胺磷58袋(100克/袋);2.没收违法所得504元;3.罚款5000元;以上罚没款共计5504元。
宁乡某生资店无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限制使用农药56%磷化铝,货值金额150元,违法所得70元。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宁乡市农业农村局对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没收违法经营的农药56%磷化铝40支(2.5克×5片/支);2.没收违法所得70元;3.罚款5000元;4.经营者易某某10年内不得从事农药生产、经营活动;以上罚没款共计5070元。超范围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行为屡禁不止,经营者的侥幸心理是“罪魁祸首”。仔细分析一下,这种行为将造成“多输”的局面,对各方面都只有害处:一、经营者:因受到处罚,经济上、声誉上都遭受损失;即使其违法行为未被执法部门发现,但也在事实上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和公平法治的规则;二、执法部门:不仅增加了执法办案成本,同时还得考虑把这些被没收的质量合格的限制使用农药重新拍卖、使用,耗费宝贵的人力、物力;三、国家和社会:不仅增加了物流等各方面成本,而且如果因为处置不及时,质量合格的限制使用农药一旦过期成为劣质农药,再去进行无害化处理,将造成更大的资源浪费。【免责声明】:本文部分或全部文字及图片来源于网络,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具有任何商业用途,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问题请及时联系我们以作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