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凯里市某植保服务公司经营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的农药案
2024年9月,凯里市农业农村局收到从江县农业农村局移送线索函称,某植保服务公司经营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的农药。当事人经营的X微量元素水溶肥料产品标签注明“有效地防除蜗牛、福寿螺、钉螺等多种害虫”等用于预防控制危害农业的害虫的表述,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二条之规定,涉案产品属于农药范畴,涉案产品系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而生产的农药,依法按照假农药处理。
经立案查明,当事人购进涉案产品购进农药1750袋,货值金额5700元,截至案发时,已销售涉案农药1661袋,违法所得5255元。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项、《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第十五条、《贵州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52项严重档之规定,当事人在调查过程中拒不配合调查,故意阻挠执法人员依法开展调查,转移、隐匿证据。凯里市农业农村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5255元和涉案农药产品,并处罚款4万元的行政处罚。
二、紫云县某农资经营部经营劣质农药案
2024年4月,紫云自治县农业农村局对某农资经营部经营的3种草甘膦进行抽样送检,结果显示为不合格。紫云自治县农业农村局于4月30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检测报告。经立案查明,当事人于2024年1月、3月从广西某科技公司购进“添X牌滴酸·草甘膦”320桶、“都X牌滴酸·草甘膦”200桶、“三X滴酸·草甘膦”100桶,上述涉案农药产品货值金额共计48000元。至案发时,当事人已销售“添X牌滴酸·草甘膦”320桶(抽检后当事人主动召回155桶)、“都X牌滴酸·草甘膦”94桶、“三X滴酸·草甘膦”56桶,违法所得34500元,当事人的行为属于经营劣质农药。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贵州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第54项轻微档之规定,紫云自治县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45万元和“添X牌滴酸·草甘膦”155桶、“都X牌滴酸·草甘膦”106桶、“三X滴酸·草甘膦”44桶,并处罚款9.6万元的行政处罚。对广西某科技公司生产劣农药的违法线索,紫云县农业农村局已依法移送属地农业农村部门。
三、威宁县罗某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案
2024年9月,威宁县农业农村局接到举报称,罗某涉嫌无证经营农药。威宁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立即对罗某的经营场所开展执法检查,现场发现罗某自建房一楼左侧仓库堆放大量农药。
经立案调查,至案发时当事人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产品共50种,重量3743.4千克,涉案农药产品货值金额为19.45万元,违法所得7.64万元。因当事人无证经营农药行为涉嫌构成犯罪,威宁县农业农村局已依法将该案移送当地公安机关。
02 浙江
一、杭州市某商贸有限公司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案
2024年4月18日,杭州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杭州市某商贸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环嗪酮”和“双氟·滴辛酯”两种农药产品,但该公司无法提供农药经营许可证。经查,该公司在无农药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微信视频号小店销售“环嗪酮”农药产品。
经认定,违法所得1372.8元,货值金额1864.5元。2024年8月17日,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杭州市农业农村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372.8元,没收农药“环嗪酮”1瓶、“双氟·滴辛酯”2瓶,罚款5000元,并处该商贸公司直接负责人10年内不得从事农药生产、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二、台州市黄岩区杨某某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农药案
2023年12月11日,台州市黄岩区农业农村局收到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移送案件通知书,称杨某某行为不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不追究其刑事责任,移送行政机关进行处理。
经查,2017年至2022年5月份期间,当事人在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浙江钱江某股份有限公司购入3%赤霉酸乳油农药,将该农药分装成小瓶装农药,按50瓶/箱的规格装箱销售。
同时,当事人还存在无证转售原桶原装3%赤霉酸乳油农药的违法行为。2024年4月19日,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台州市黄岩区农业农村局经集体讨论,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55372元,罚款808054元,并处杨某某10年内不得从事农药生产、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03 四川
一、巴中市“1·17”生产、销售伪劣农药案
巴中市开展2023年农药市场监督抽查时,发现平昌县某农资经营部经营的阿维菌素实测有效成分含量为0.06%,判定为不合格,且在中国农药信息网查无标签标注登记证号。因当事人连续3年在农药市场监督抽检中均有不合格农药检出,巴中市农业农村局将线索移送市公安局。
经平昌县公安局立案侦查,该农资经营部近年来长期通过物流渠道从省内外购进农药,2024年1月至5月,其先后通过抖音、微信等途径从省内外购进17个农药品种,经巴中市农业农村局抽样送检,发现4个样品不合格。6月4日,巴中市公安机关和农业农村部门赴省外开展联合抓捕行动,成功捣毁制售假农药黑窝点,涉案金额1000余万元。对该农资经营部经营假农药行为待法院刑事判决作出后再作处理。
二、安岳县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销售擅自修改经过登记批准的标签内容的肥料及销售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肥料案
2024年4月2日,安岳县农业农村局接群众举报,称有人正在安岳县元坝镇桃儿村6组销售肥料,其经营模式涉嫌为农资“忽悠团”。执法人员立即赴现场核查,发现一辆本地牌照的红色小货车,装有90袋标称省外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冠卜菌地乐®微生物菌剂肥料,该肥料的包装信息与农业农村部登记的信息不一致。
经安岳县农业农村局立案查明,该涉案肥料确由省外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由河北运往安岳县共计500袋(20吨),已向农户销售259袋(10.36吨),售卖单价150元/袋,销售金额共计38850元,下乡宣传产品时向农户赠送27袋(1.08吨),仓库内存放214袋(8.56吨)。经抽样送检,该肥料有效活菌数(cfu)、胶冻样类芽孢杆菌(cfu)不符合GB20287—2006 农用微生物菌剂标准,与登记批准不符。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二十二条规定,5月31日,安岳县农业农村局根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对当事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38850元,并处罚款30000元。
三、凉山州某农资销售有限公司未及时回收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并将农药包装废弃物交由专门的机构或者组织进行无害化处理案
2024年7月,西昌市农业农村局在对凉山州某农资销售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其未设置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回收装置,也未发现已回收的包装废弃物。
经西昌市农业农村局立案查明,当事人从2021年开始从事农资销售业务,没有及时回收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并将农药包装废弃物交由专门的机构或者组织进行无害化处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
鉴于当事人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且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西昌市农业农村局依据《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的规定,对当事人在违法行为对应的处罚幅度内按最低档次实施处罚,9月27日,西昌市农业农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04 青海
大通县良教乡某农业门市部经营劣质农药案
2024年3月25日,大通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全县农资店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良教乡某农业门市部场所货架上摆放有超过质量保证期的农药。通过现场检查、询问当事人、调取农业投入品销售台账记录档案等方式认定该农业门市部存在经营劣质农药的违法事实。
当事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对该农业门市部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超过质量保证期的:三唑酮45袋;罚款6202.5元的决定。
05 陕西
2024年3月,千阳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检查农资市场时发现,该县某公司门店待售的农药福·克(规格20g/袋)为限制使用农药,而该店农药经营许可证显示经营范围为农药(限制使用农药除外)。
经立案调查,当事人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限制使用农药,鉴于当事人在查处该农药时未对群众生产造成实际损害,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参照《陕西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千阳县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28.5元,处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06 湖南
一、常宁市农业农村局协查薛某某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案
2024年3月,常宁市农业农村局接群众举报,反映有人在该市某酒店举办一个肥料产品推介会,推介“某碳素”高浓度复合肥料,并在会后请参会农户吃饭、签订肥料购销合同,再采取送货上门方式将该肥料送至农户家中后收取货款。执法人员根据举报联合公安机关对正在某镇送货的一辆货车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车厢内堆放有85袋标称由盐城市某肥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某碳素”产品,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该肥料产品执行标准和《检验报告》,其主要有效成分含量为氮,不是当事人所称的高浓度复合肥料。
截至案发,当事人在常宁市内共向13人销售该肥料共451包,销售金额67575元。当事人薛某某涉嫌以单质氮肥冒充复合肥料,其行为涉嫌构成犯罪,常宁市农业农村局依法将该案移送至公安机关查处。目前,公安机关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二、宁乡市农业农村局查处宁乡市某公司未严格按照农药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农药案
2023年2月16日,宁乡市农业农村局对某公司蔬菜种植基地种植的齐心菜和芽白进行监督抽查。经检测,芽白样品毒死蜱检测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2763-2021)要求,检测结论为不合格。
经立案调查,涉案的芽白未上市销售,无违法所得。当事人在芽白种植过程中喷洒毒死蜱农药的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宁乡市农业农村局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6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长沙市农业农村局查处长沙某日用化工厂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的农药案
2022年7月,长沙市农业农村局接到成都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总队线索移送函,长沙某日用化工厂涉嫌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的农药。经调查,长沙市农业农村局认为当事人涉嫌刑事犯罪,于2022年10月31日将该案移送至公安机关。
2023年9月,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作出不起诉决定,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经立案调查,当事人在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且“某牌防蛀防霉片剂”的农药登记证过期的情况下,仍进行生产销售,货值金额84210.07元,违法所得80590.07元。长沙市农业农村局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涉案工具,没收违法所得80590.07元,并处罚款842100.7元,生产负责人黄某10年内不得从事农药生产、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决定。
07 江西
一、江西某化工有限公司生产假农药案
2023年11月,奉新县农业农村局收到上级抽查结果通报,反映江西某化工有限公司生产的“1.8%阿维菌素乳油”农药非法添加“二氯异丙虫酰胺”成分。经立案查明,江西某化工有限公司生产了“1.8%阿维菌素乳油”农药345甁,销售了337甁,剩余库存8瓶,货值金额4140元,销售价格12元/瓶,违法所得4044元。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参照《宜春市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奉新县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涉案农药8瓶,没收违法所得4044元,罚款人民币55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罗某某销售有效成分含量与登记批准内容不符的肥料产品案
2024年3月,信丰县农业农村局接群众举报,反映有外地车辆涉嫌运输假肥料销售,现场检查发现该肥料为广西某公司生产的微生物菌剂,肥料登记证在有效期内。经依法抽样送检,该微生物菌剂有效活菌数(枯草芽孢杆菌)实际检测数据为0.70亿/g,小于指标要求≥1.0亿/g,与登记批准的指标不符。
经立案查明,2024年2月,当事人罗某某(广西人)从广西陆川县某肥料公司采购微生物菌剂1.45吨(29包,50千克/包),采购价格1200元/吨,销售金额2000元/吨,至案发时未销售,无违法所得。依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参照《江西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信丰县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来源丨农财君整理自各地农业农村厅公告
编辑丨农财君
【免责声明】:本文部分或全部文字及图片来源于网络,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具有任何商业用途,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问题请及时联系我们以作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