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天水市农业农村局在政府信息公开中,由甘肃12316农药质量专家张明宗回答国家农药管理新政下农药经营者的哪些行为属违法的问题:1. 经营假农药。国家新修订实施的《农药管理条例》对假农药进行了重新定义,并扩大了按假农药查处的范围。假农药包括以非农药冒充农药、以此种农药冒充他种农药以及农药所含有效成分种类与农药的标签和说明书标注的有效成分不符(包括有效成分为零),均按照假农药进行处理,这些农药包括禁用的农药、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与进口的农药、未附具标签的农药和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的农药。
2. 经营劣质农药。国家《农药管理条例》明确的劣质农药是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和混有导致药害等有害成分的农药产品,此外过期农药或超过质量保证期的农药均按劣质农药处理。3. 无证经营农药。农药经营者一是没有申请办理农药经营许可证,私自经营农药;二是没有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限制使用农药;农药生产企业在厂区以外经营农药,没有经营许可证。4. 设立分支机构。农药经营者设立分支机构未变更经营许可证,或未向所在地县级农业部门备案。5. 向无生产许可证企业或无经营许可证经营者采购农药产品,采购、使用未附具质量检验合格证或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产品。7. 生产、复配农药。农药经营者不得加工、分装农药,不得在农药中添加任何物质,不得采购、销售包装和标签不符合规定、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未取得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的农药。9. 境外经营者不申请农药登记证,直接在中国销售农药产品。10. 农药经营者未落实向农药使用者的告知义务、未落实农药经营销售电子台账记录、未落实农药废弃包装物回收义务等违反《农药管理条例》及其配套规章制度要求的行为。【免责声明】:本文部分或全部文字及图片来源于网络,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具有任何商业用途,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问题请及时联系我们以作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