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5月18日22时50分许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水箐镇东风社区
发生一起燃气爆炸事故
造成2人死亡、4人受伤
近期
七星关水箐“5·18”一般燃气爆炸事故是一起因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企业在经营过程中,违规将气瓶存放于不具备安全条件的自建房内,液化石油气泄漏爆炸,燃气充装公司安全管理不严,行业管理部门日常安全监管不力,属地镇党委政府对燃气安全重视不够造成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5月18日21时许,何某永(毕节市腾远燃气有限责任公司水箐分公司实际负责人)外出送瓶装液化石油气结束后回到家与妻子共同照看羊肉粉馆。
22时许,夫妻俩关闭了羊肉粉馆卷帘门,何某永玩了一会儿手机后,进入距离羊肉粉馆约10米处自建房一楼的家用厨房。之后何某进入厨房。
22时50分许,厨房内突然发生爆炸。
爆炸冲击波将厨房南侧和西侧的墙体完全推倒,厨房整体垮塌,导致何某永、何某以及正在二楼房间准备睡觉的徐某、何某果、何某谦被掩埋;隔壁“迎宾餐馆”厨房砼门梁在爆炸中掉落,砸中正在厨房门前洗碗的张某瀚;周边10户邻居房屋门窗不同程度受损。
何某果、张某瀚搜救出来后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何某永、何某面部和身上不同程度烧伤;徐某、何某谦轻微擦伤。
涉事单位基本情况
1.毕节市腾远燃气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腾远燃气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罗某。公司下设19个分公司(含腾远燃气公司水箐分公司)。
2.腾远燃气公司水箐分公司。法定代表人:罗某。分公司仅有何某永和何某两名员工,两人均持有《燃气经营企业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水箐分公司的气瓶仓库位于水箐镇东风村河头组,距离何某永家约1.5千米。事后查明,腾远燃气公司水箐分公司实际由何某永负责经营管理,所销售的瓶装液化石油气均由腾远燃气公司供应。
涉事房屋有关情况
1.事故房屋为自建民房,所有人为何某永。一楼为砖混结构,系何某永一家的生活厨房;二楼为砖木结构的瓦房,为何某家的卧室。砼门梁掉落的房屋为张某忠家自建房,二层砖混结构。
2.现场物品清理情况。事后勘查,厨房内除生活餐具外,货架上摆放有多个燃气灶、减压阀、气管等;地面有电源插板、冰柜、气瓶及部分燃气灶具;清理出9只液化石油气瓶,其中3只为待售重瓶,1只与自用燃气灶连接(现场勘查人员检查气瓶阀门呈关闭状态),其余5只为使用过的气瓶。同时还清理出24个气瓶瓶阀及铗钳、起子、手持式砂轮机、打气筒、自制夹板、软管、专用扳手(拆卸气瓶阀门)等铁质工具。另在厨房门前清理出12只使用过的液化石油气瓶。
瓶装液化石油气运输及存放等情况
2024年3月,腾远燃气公司按照七星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求开展安全隐患自查,因水箐分公司存在气瓶仓库与公路安全距离不足、值班室设在库区内的问题,于是公司通知水箐分公司停用气瓶仓库。期间,腾远燃气公司未停止向水箐分公司供应瓶装液化石油气,分别于4月2日、4月9日用危险货物运输车给水箐分公司运送了71只、83只瓶装液化石油气。4月13日至5月18日期间,由水箐分公司员工何某驾驶三轮摩托车从腾远燃气公司充装站自行运输瓶装液化石油气,共运输了22次,每次装载25只,合计550只。当天未配送完的瓶装液化石油气和从燃气用户回收有余气的气瓶,何某永存放于事发厨房内。
事故直接原因为:腾远燃气公司水箐分公司实际负责人何某永违规将液化石油气气瓶存放于不具备安全条件的自建房屋内,气瓶内液化石油气泄漏与空气混合,达到爆炸极限后遇点火源发生爆炸。
事故调查报告指出:
现场共清理出的21只气瓶,其中,3只重瓶,1只与自用燃气灶连接(事后现场勘查阀门处于关闭状态),14只为残留有少量液化石油气的气瓶,1只空瓶,2只报废气瓶。
不排除事发时现场有关人员对气瓶、软管、灶具、阀门等进行检维修、拆卸、改装,甚至实施倒灌或倾倒燃气残液等导致液化石油气泄漏的可能。
事发房屋内至少存在铁质工具相撞或摩擦产生火花、燃气灶具电子打火、冰柜运行过程中启停开关产生电火花、非防爆电器工作时产生火花、人体静电产生火花等5种点火源。
腾远燃气公司未按照《安全生产法》《特种设备安全法》《贵州省城镇燃气条例》有关规定认真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一是违规将充装液化石油气后的气瓶交给无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资格的人员运输。4月13日至5月18日,水箐分公司所销售的瓶装液化石油气均由无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资格的何某从位于何官屯镇的腾远燃气公司充装站运输至水箐镇家中,期间共运输了22车次、合计550只。
二是违规给不具备安全储存条件的水箐分公司供应瓶装液化石油气。2024年3月,公司通知水箐分公司停用存在安全隐患的气瓶仓库后,4月2日、4月9日仍向水箐分公司仓库2次运送瓶装液化石油气共154只。
三是公司未依法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四是未依法建立健全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及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及时发现并消除水箐分公司存在的如员工多次违规储存待售瓶装液化石油气于民房、冒险拆解气瓶阀门等问题。
五是未依法履行特种设备报废义务,报废气瓶回收管理不到位,未督促指导水箐分公司对报废气瓶规范回收并按规定注销。
1人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何某永,男,腾远燃气公司水箐分公司实际负责人,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
2人建议予以行政处罚
罗某,男,腾远燃气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同时任水箐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何某,男,腾远燃气公司水箐分公司员工,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资格,违规从腾远燃气公司充装站运输了22次共计550只瓶装液化石油气至水箐镇,由七星关区交通运输部门依法立案查处。
日常生活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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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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