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机动车登记规定》、《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等相关规定,经核查,以下机动车已经达到报废标准逾期未办理注销登记,现予以公告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号牌作废。请车辆所有人自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将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交售机动车回收企业,并携带身份证明及机动车回收企业出具的回收证明到佳木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注销登记,逾期未办理注销登记的,佳木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将予以注销。
特此公告
附:机动车汇总表
佳木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24年12月4日
大型汽车
7-9座小型汽车
编辑:单 丹
编审:马 丹 李 刚 李 佳 于 洋 沈相廷
审核:周雪峰
监制:董晓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