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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兴化市东门附近有一处百年老宅,最后一位居住的老人于2017年去世,老人没有子女亲属,在世期间一直由当地居委会照顾。如今,老宅面临拆迁,就在这时,鲁某起诉到法院,主张该房屋是其祖传老宅,因“承祠”而享有权利。当年,父母将其承祠给家中没有子女的老人,鲁某作为养子,照顾老人,从而获得房屋权利。后来老人去世后,鲁某也搬离了老宅。而这老宅里最后一位居住的老人是鲁某的一个远房堂叔。根据《民法典》法定继承的相关规定,配偶、子女、父母是第一顺序继承人,其中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鲁某作为养子享有继承权,最终,法院判决,老宅的拆迁利益归鲁某所有,同时,鲁某拿出一部分费用给居委会,用于当时照顾堂叔的赡养费用和丧葬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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