滑县人民政府通告!

文摘   2024-12-26 17:22   河南  







滑县人民政府
关于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第2号)

为加强全县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群众人身、财产安全,减少噪声和大气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就滑县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在滑县行政区域内全年全域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二、在滑县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储存、燃放烟花爆竹。

三、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先进制造业开发区、村(居)委会,应当将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纳入日常管理,开展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宣传、教育、组织、发动活动,教育、引导和督促本辖区内的单位和个人遵守本通告。

四、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及各类学校,要做好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制止未成年人在滑县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造成国家、集体或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宾馆、饭店和婚庆服务等经营者承办喜庆等活动的,应当向消费者书面告知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劝阻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劝阻无效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

六、机关、团体、部队、学校等企事业单位和村(居)委会及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做好本单位、本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工作。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劝阻和举报违反本通告的行为,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查处。

八、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其停止燃放,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造成国家、集体或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九、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其停止违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编       辑:大寨镇党政办
联系方式:0372-8452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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