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8月1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参保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对于我国基本医疗保险的一些参保政策作出了新的规定,涉及到了参保条件、筹资标准、待遇规定等等。尤其是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参保等待期,作出了新的弹性规定。
新的规定如下:
什么是医保待遇等待期?
原先有没有设置待遇等待期?
医保待遇等待期是指参保人员因未按照政策规定及时参保缴费,导致无法立即享受医保待遇,需要等待一段时间才能享受,这段时间即医保待遇等待期。在医保待遇等待期内发生的医疗费用无法报销,需要参保人自己承担。
近年来,大多数医保统筹地区在实践中,已对断缴人员和没有在集中参保期缴费人员设置了待遇等待期。
比如,2012年印发的《上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规定,参保人员按照年度缴费,在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享受相应居民医保待遇。中途参保人员(新生儿等除外)应当按照年度标准缴费,并经3个月等待期满后,方可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过去,部分人员选择性参保缴费,健康时不参保不缴费不作贡献,生病时参保缴费享受别人的贡献。目前次均住院平均报销4437元,如果不设置待遇等待期,越来越多人会选择生病后才缴几百元参保,最终损害的是全体参保人的利益。因此,着眼制度长期可持续,需要对断缴人员和未按时参保人员设定待遇等待期,在等待期里发生的医疗费用,医保将不予报销。实践也证明了待遇等待期设定的必要性。
指导意见设置了“两个等待期”,即固定等待期和变动等待期。明确自2025年起,除新生儿等特殊群体外,对未在居民医保集中参保期参保或未连续参保的人员,设置参保后固定等待期3个月。未连续参保的,每多断缴1年,在3个月的固定等待期基础上再增加1个月的变动等待期。考虑到参保人实际情况,指导意见还提出,允许参保人通过缴费修复变动等待期,缴费参照当年参保地的个人缴费标准,每多缴纳1年的费用可以减少1个月的变动等待期。
需要注意的是,连续断缴4年及以上的,修复以后的变动等待期不少于3个月,加上原有3个月的固定等待期,需至少等待6个月。等待期具体标准由各省份根据自身情况确定。
以河南省的规定为例,假如一个人连续6年未参保,再次参保的待遇等待期计算如下:3个月固定等待期+变动等待期(断缴年份-1)=8个月,即再次参保后,需等8个月才能享受报销待遇。当然,这个人可通过缴费来修复变动等待期,若缴纳2年的费用,则等待期缩短为6个月。但由于他连续断缴超过4年,即便修复,固定待遇等待期和变动待遇等待期加起来最少也要6个月。
如果可以修复固定待遇等待期,就相当于允许生病后再缴费,缴费后马上享受待遇。这样会增加选择性参保风险,让选择参保的群众利用对自身健康状况的信息优势,享受别人缴费对自己的贡献,对正常连续参保人员来说非常不公平。
不受影响。待遇等待期政策从2024年缴费参加2025年度基本医保起执行,即使以前没参保,只要从2024年年底起每年都在集中征缴期参加居民医保,就不会有待遇等待期。如果原来正常参保,但2024年年底集中征缴期没有参保缴费,那2025年就会有待遇等待期。
(8月26日,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2024年居民医保缴费标准,其中:个人缴费400元,各级财政补助670元。预计我省缴费工作将于9月份正式启动,届时会在公众号发布缴费公告,请大家积极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为自己的平安健康增添一份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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