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案例】网约平台外卖骑手配送中撞伤他人,谁来承担赔偿责任?

政务   2024-12-06 19:16   新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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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代快节奏的生活中,外卖行业如雨后春笋般迅速崛起,“外卖小哥”成为了城市街头一道忙碌的风景线,他们风驰电掣般的穿梭于大街小巷,争分夺秒地将美食送达顾客手中,为我们的生活提供了快捷、周到的服务。值得注意的是,外卖行业的崛起也极大增加了交通安全风险,行色匆匆的骑手驾车撞人事件时有发生,赔偿责任该如何划分?现在让我们走进石河子市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看看赔偿责任如何认定。




案件事实

2022年1月19日,被告杨某通过某APP,与A公司签订了《平台注册协议》和《共享经济平台服务协议》,约定由A公司提供信息交流APP平台,向骑手提供配送服务信息发布、展示、接单、完成、确认等服务,并收取相关配送服务费,骑手每配送一单,其提成数额均有显示,当提成累积到一定数额时,骑手可从平台中提现,作为日常收入。协议还明确骑手与A公司不构成劳动、劳务或雇佣关系。APP平台还为骑手购买“日结”款的意外保险,即骑手只要在平台接单,平台便会从骑手服务费中扣除3元保费支付给C保险公司,启动当日的保险业务,所购险种包含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保额为20万元。协议签署完毕后,杨某正式成为一名“黄袍加身”的外卖员,开启了专职且自主的送餐之路。

2022年2月20日14时,被告杨某在送餐途中,驾驶两轮电动车与驾驶另一辆两轮电动车的原告张某相撞,造成原告张某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杨某负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张某负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后张某与杨某无法达成赔偿意见,张某将杨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庭审中,杨某追加A公司、C保险公司为共同被告。杨某与A公司就该案的责任承担主体问题产生争议。杨某认为其配送外卖系履行职务行为,A公司应当赔付张某的损失。A公司认为其仅提供外卖信息,与骑手之间不存在任何劳动、劳务或雇佣关系,不是责任承担主体。




 审判情况

法院认为,杨某与A公司签署了共享经济平台服务协议,A公司作为外卖平台的经营主体,负责整合社会资源,为外卖员提供信息共享交流平台并收取报酬。外卖员无固定工作场所、固定管理人员、固定工作时间,通过每单提成获得报酬,且终止服务无需征得A公司同意,不存在紧密人身及经济从属性,缺乏长期、持续、稳定的职业特征。杨某虽在该平台注册并从事接单配送工作,但双方系合同关系,不构成劳动或劳务关系,所以A公司并非赔偿责任主体,不承担赔偿责任。

事故发生时,被告杨某在被告C保险公司投保意外险,故原告的损失应首先由被告C保险公司在20万责任限额内承担,不足部分由被告杨某补充承担。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C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张某70%损失82750.93元,其余部分由原告张某自行承担。






法官后语

这起交通事故案件引发我们诸多思考。对于外卖员而言,他们肩负着顾客的期待,在城市的道路上奋力前行,但在追求效率和速度的同时,务必要遵守交通规则,这不仅是对他人的负责,更是对自己和家人的负责,因为安全才是到达目的地最快的路。外卖平台应合理地设置配送时间和考核机制,不能一味地追求送餐效率而忽视了安全,要为骑手提供必要的安全培训和保障,让外卖小哥在安心工作的同时,更好地为城市交通安全贡献力量。广大市民要增强自身的交通安全意识,在享受外卖带来的便利时,对他们多一份理解和包容,路遇外卖小哥时,给予更多耐心和空间,共同营造一个安全有序的交通环境。


供稿:孟祥祯 冯程程

编辑:王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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