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数据资源,是指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依法履职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的具有利用价值的数据集合。
1月2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数据局公布了《公共数据资源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实施规范(试行)》,以及《关于建立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价格形成机制的通知》(以下分别简称《管理办法》、《实施规范》、《通知》)三份政策文件。
《管理办法》旨在规范公共数据资源登记工作,构建全国一体化公共数据资源登记体系,促进公共数据资源合规高效开发利用。《实施规范》旨在加强数据基础制度建设,规范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促进一体化数据市场培育,释放数据要素价值。《通知》旨在建立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价格形成机制,促进公共数据资源合规高效流通使用。
为何同步推出上述三份政策文件?主要内容有哪些?如何抓好三份政策性文件的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数据局有关负责人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同步推出三份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政策文件的总体考虑是什么?
答:2024年10月9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公开发布,提出共享、开放和授权运营三种开发利用模式。其中,共享和开放制度规则、运行机制相对成熟。《意见》明确要求建立公共数据资源登记制度,鼓励探索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建立健全价格形成机制。本次出台的三份文件是落实《意见》要求的重要举措,针对授权运营相关活动进行规范。
其中,《管理办法》明确了公共数据资源登记的基本要求,形成全国一体化的公共数据资源登记体系,为建立公共数据资源底账、提高公共数据资源可用性奠定基础。
《实施规范》着眼建立国家层面统一的制度环境,明确授权运营应把握的主要原则和实施路径,是推动公共数据资源价值有序释放的重要保障,为规范化开展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提供指引。
《通知》基于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机制的特点,旨在通过建立符合公共数据要素特性的价格形成机制,更好促进公共数据资源运营机构(以下简称运营机构)健康规范发展。
至此,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1+3”政策体系初步构建完成,有助于进一步激发供数动力和用数活力,更好发挥公共数据资源在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中的先导作用,引领带动全社会数据资源融合应用,赋能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管理办法》主要有哪些内容?
答:《管理办法》旨在规范公共数据资源登记工作,构建全国一体化的公共数据资源登记体系,从登记要求、登记程序、登记管理、监督管理等四个方面,明确了登记工作相关主体权利义务和工作流程。一是针对“谁来登记、谁来负责登记”,确定了登记主体的范围,以及登记机构的基本条件。二是针对“登记什么”,要求对纳入授权运营范围的公共数据资源进行登记,鼓励对未纳入授权运营范围的公共数据资源进行登记。三是针对“怎么登记”,规定登记工作按照申请、受理、形式审核、公示、赋码等程序开展,明确首次登记、变更登记、更正登记、注销登记等登记申请类型,以及登记材料提交与审核要求。四是针对“如何加强登记管理”,《管理办法》提出建设国家公共数据资源登记平台,登记结果统一赋码,推动登记信息互联互通,提高登记服务标准化、便利化。五是针对“如何加强监督管理”,《管理办法》确立了登记工作分级监督管理机制,明确了各级数据管理部门的监管职责,对登记机构、登记主体提出了明确的管理服务要求。
公共数据资源登记工作如何开展?
答:按照《管理办法》要求,开展公共数据资源登记工作重点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一是梳理纳入登记范围的公共数据资源。直接持有或管理公共数据资源的单位,梳理需要登记的公共数据资源,并按程序提出登记申请。鼓励运营机构将加工治理形成的数据产品和服务进行登记。登记机构按要求受理审核。二是依托全国一体化公共数据资源登记平台开展登记业务。加快“一个体系、两级平台”建设,国家公共数据资源登记平台重点支持中央和国家机关及其直属机构、中央企业的公共数据资源登记业务开展,并实现与省级平台的对接。省级平台重点支持本辖区公共数据资源登记工作。制定全国统一的登记结果编码规则,统一赋码,实现登记信息的互联互通。三是建立登记工作的标准规范。组织力量编制登记制度落地所需的配套标准、规范和指南,细化登记的各项业务流程和标准,规范地方平台建设的技术要求,推进全国登记业务和服务标准化。
《实施规范》提出了哪些政策举措?
答:《实施规范》旨在通过建立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基础制度规则,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效率和公平、发展和安全的关系,指导相关单位规范化开展授权运营工作,重点从基本要求、方案编制、协议签订、运营实施、运营管理等五个方面,明确了授权运营工作的决策流程、实施路径和管理要求。一是明确了授权运营工作中“管理机构”“实施机构”“运营机构”等核心主体的概念和责任边界,明确授权数据的安全管理要求,以及授权侧、运营侧、管理侧各类主体的权利义务。二是强化对关键环节的管理,细化了实施方案编制和授权运营协议签订需要考虑的主要要件,建立规范的授权运营实施要求,明确授权条件、运营模式、退出机制等,推动有条件的地区或部门做到管运适度分离。三是强化对授权运营的监督,落实数据资源生产、加工、使用、产品经营等全过程监管要求,同时要建立授权运营情况披露机制,公开数据产品和服务能力清单,接受社会监督。
开展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需要重点把握哪些关键环节?
答: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是一项创新性的制度安排,各地区各部门在工作开展中要具体把握以下关键点。一是明确相关主体的角色定位。充分考虑各地区各部门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的实践特征,因地制宜落实“实施机构”“运营机构”的具体承担单位,明确相关主体在方案编制、协议签订、运营实施、运营管理等环节中的主要职责与安全责任,理顺多方主体权责关系。二是做好方案编制与协议签订。充分考虑数据基础、场景需求与管理能力,编制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方案和协议,选择合适的授权运营模式,落实“三重一大”审议机制,设计规范化、标准化的授权运营实施路径。三是维护公平的授权运营环境。落实公共数据资源、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的登记要求,做好授权运营情况、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清单的披露,明确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要求,鼓励公平竞争,构建良好的数据产业发展生态。四是做好收益分配机制设计。按照“谁投入、谁贡献、谁受益”原则,建立合理的收益分配机制和利益调节机制,一方面要激发数据提供单位和运营机构开展授权运营的动力,另一方面也要突出公共数据的公益属性,降低全社会的用数成本。
《通知》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通知》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相结合,聚焦公共数据授权运营这一关键环节,基于运营机构特殊角色定位,对公共数据运营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上限价格)管理,既保障运营机构健康可持续发展,又防止其形成垄断利润。主要包括五方面内容:一是明确定价范围和管理形式。明确运营机构提供用于公共治理、公益事业的数据产品和服务,不收取费用;用于产业发展、行业发展的,可收取公共数据运营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二是规范定价程序。明确制定公共数据运营服务费标准的程序要求和责任主体。三是明确最高准许收入和上限收费标准制定办法。按照“补偿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核定运营机构最高准许收入,在不超过最高准许收入范围内,统筹考虑不同应用场景下各类产品和服务的资源使用以及销售规模等因素制定上限收费标准。四是建立定期评估调整制度。对运营机构收入情况开展定期评估,实际收入超过最高准许收入的部分,在核定下一周期最高准许收入时予以扣减,并提出评估调整上限收费标准的工作要求。五是加强指导监督。强化收费公示和违规行为查处,建立运营机构年度经营情况报告制度。
请介绍一下《通知》在构建价格形成机制方面的主要考虑。
答: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价格管理是一项全新的工作,管理方式上要适应公共数据要素特性,实现既“放得活”又“管得住”的目标,构建科学合理的价格机制。一是实行准许收入监管。对运营机构的最高准许收入进行管理,通过管住准许收入,避免运营机构过度逐利。二是实行弹性管理。赋予运营机构一定自主定价权,允许其在各类产品和服务上限收费标准内,自行确定具体收费标准,根据市场情况灵活定价,充分调动各主体积极性。三是实行动态评估调整。对运营机构最高准许收入实现情况定期开展评估,及时调整最高准许收入和上限收费标准,更好适应公共数据行业发展变化快的特点。
如何抓好三份政策性文件的贯彻落实?
答: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是一项综合性、系统性工作,三份配套政策文件的贯彻落实需要各方协同发力。下一步,我们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展工作。一是强化工作统筹。我们将加强与相关部门和地方的工作沟通协调,一体化推进公共数据资源登记、授权运营和价格机制的落地实施,打好政策的组合拳,提高政策的整体效能。二是加大宣贯培训。深入开展政策宣传解读,加强登记业务开展、授权运营实施、公共数据定价等方面的培训,提升干部队伍专业化能力和水平。三是培育示范场景。大力推动供需对接、部省协同,支持各地区各部门通过共享、开放、授权运营等方式,培育一批“公共数据应用示范场景”,形成一批可感可及的应用成果,打造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开发利用模式。四是抓好跟踪落实。加强对公共数据资源登记、授权运营、价格形成等三份文件落实情况进行跟踪评估和督促指导,及时总结各地区各部门经验做法,为后续政策文件的修订完善等工作奠定基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数据局关于
印发《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实施规范(试行)》的通知
发改数据规〔2025〕27号
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数据管理部门,有关中央企业: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的意见》,加强数据基础制度建设,规范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促进一体化数据市场培育,释放数据要素价值,我们制定了《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实施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 家 数 据 局
2025年1月8日
点击查看附件: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数据局关于印发
《公共数据资源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改数据规〔2025〕26号
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数据管理部门,有关中央企业: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的意见》,规范公共数据资源登记工作,构建全国一体化公共数据资源登记体系,促进公共数据资源合规高效开发利用,我们制定了《公共数据资源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 家 数 据 局
2025年1月8日
点击查看附件: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数据局关于建立
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价格形成机制的通知
发改价格〔2025〕65号
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数据管理部门,有关中央企业: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的意见》,建立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价格形成机制,促进公共数据资源合规高效流通使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定价范围和管理权限。开展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的有关地区、部门和单位(以下称“授权主体”),要按照相关规定登记公共数据资源,授权符合条件的运营机构(以下称“运营机构”)进行数据治理、开发,向市场公平提供数据产品和服务。授权主体指导运营机构建立各类应用场景下可提供的数据产品和服务项目清单,对用于公共治理、公益事业的,免费提供;用于产业发展、行业发展的,可收取公共数据运营服务费。公共数据运营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其中,国家数据管理部门设立或指定登记机构登记的数据产品和服务,按程序纳入中央定价目录;地方数据管理部门设立或指定登记机构登记的,按程序纳入地方定价目录,原则上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数据管理等部门制定收费标准,确有必要的,可授权地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制定。
二、规范定价程序。制定公共数据运营服务费标准,由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数据管理部门核定运营机构最高准许收入;在最高准许收入范围内,由授权主体制定各类产品和服务的上限收费标准,并书面报告发展改革部门、数据管理部门;运营机构在不高于上限收费标准的范围内,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尚无完整年度运营情况的,由授权主体指导运营机构制定公共数据运营服务费试行收费标准;已有完整年度运营情况的,授权主体应按照价格管理权限提出书面申请,由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数据管理部门评估具备定价基础后,按上述程序制定公共数据运营服务费标准。
三、制定最高准许收入和上限收费标准
(一)科学核定最高准许收入。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数据管理部门按照“补偿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核定最高准许收入。最高准许收入包括经营成本、准许利润和税金。其中,经营成本指运营机构在提供用于产业发展、行业发展的数据产品和服务过程中发生的,扣除政府补助后的合理费用支出,主要包括授权运营相关平台建设和运维成本,数据传输、汇聚、存储、治理等成本,人力资源成本,获取公共数据资源的相关支出,以及期间费用等,具体通过成本调查确定。准许利润按照经营成本乘以准许利润率确定。准许利润率按照成本调查前一年10年期国债平均收益率加不超过6个百分点确定,具体由有定价权限的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数据管理部门明确。税金按照国家现行相关规定执行。
(二)合理制定上限收费标准。授权主体应统筹考虑不同应用场景下各类产品和服务的数据、算力、存储等资源使用,人力资源投入,以及销售规模等因素制定上限收费标准。具体可按产品数量、服务次数、服务时间、数据调用量等形式收费。
四、建立定期评估调整制度。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数据管理部门对运营机构最高准许收入等情况开展定期评估,及时调整完善有关政策。评估周期原则上不超过3年。上一周期内实际收入超过最高准许收入的部分,在核定下一周期最高准许收入时予以扣减,超出较多的,可在不同周期平滑处理。
在评估周期内,授权主体每年根据运营机构实际收入、销售规模等情况,指导其合理调整收费标准。当年实际收入偏离最高准许收入10%及以下的,由授权主体指导运营机构调整具体收费标准;超过10%的,由授权主体调整上限收费标准。
五、加强指导监督。发展改革部门、数据管理部门会同授权主体指导运营机构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单独核算并准确记录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经营成本和收入等情况,及时调整定价过高、社会反映强烈的收费;推动运营机构及时向社会公示数据产品和服务项目清单及相关收费标准;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依法查处不遵守行业管理有关规定、不执行政府指导价、价格欺诈以及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行为。
每年3月底前,授权主体向发展改革部门、数据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运营机构经营情况报告。报告应包括运营机构整体经营状况,开展授权运营的成本开支、实际收入及利润、具体产品和服务的销售规模及收入、实际收入与最高准许收入的偏离和收费标准调整等情况。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价格形成机制相关工作,加强工作统筹,强化政策联动,推动价格政策与行业管理政策有效衔接、形成合力。地方人民政府为授权主体的,由其指定的部门负责本通知中授权主体相关工作。公用企业开展授权运营的,由其行业主管部门参照本通知规定负责授权主体相关工作。鼓励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基础较好的地方或行业积极探索,丰富应用场景,创新产品和服务。在发布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相关价格政策时,积极加强宣传,强化政策解读,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本通知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 家 数 据 局
2025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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