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管理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大众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为进一步贯彻落实《重庆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文件要求,支持扩大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引导民办幼儿园提供普惠性服务,进一步推进我区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工作,特制订《重庆市江津区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管理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根据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的相关规定,现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2024年10月8日至2024年10月16日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反馈至重庆市江津区教育委员会。
联系人:喻小鸣,联系电话:023-47523273地址:江津区体育馆218办公室(江津区教育委员会职成幼教科)附件:1.《重庆市江津区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管理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2.《重庆市江津区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管理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重庆市江津区教育委员会
2024年10月8日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重庆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文件要求,支持扩大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引导民办幼儿园提供普惠性服务,进一步推进我区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工作,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是通过教育部门认定、面向大众、收费合理、办园规范、质量合格、接受财政经费补助或政府其他方式扶持的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证照齐全。幼儿园经区教委审批设立,具有办学许可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或工商营业执照、卫生及食品合格检验手续、消防验收或备案手续等各种证照手续齐全,期限有效,年检合格。2.规划合理。符合当地学前教育发展规划,符合幼儿园结构调整需要。3.办园规范。加强党的建设,按规定开展党的工作,法人治理结构健全,有符合规定的章程。近三年来无违法违规办园行为和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无违反财务财政政策、规章行为,办园行为规范。4.条件达标。幼儿园园舍条件、玩教具和幼儿图书配备达到重庆市幼儿园等级标准和普及普惠要求。5.教师保障。参照国家《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标准(暂行)》要求配备保教人员,师幼比配备符合普及普惠评估要求,教职工符合任职资格条件。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要求落实教职工工资待遇,不得低于全市最低工资水平标准,并依法全员纳入社保体系。6.收费合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费管理参照《重庆市江津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江津区财政局重庆市江津区教育委员会关于调整江津区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及增设延时保育费项目的通知》(津发改规范〔2021〕1号,以下简称“津发改规范〔2021〕1号”),在规定的最高保育教育费标准内,结合办园成本、等级和类别、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居民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自行确定保育教育费标准,最高标准不超过同等级公办幼儿园的150%。伙食费据实结算,延时费参照津发改规范〔2021〕1号文件执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按规定实行收费公示。7.财务规范。落实幼儿园法人财产权,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完善;依法开展年度财务审计,定期公开收支情况,开支合理,账目清楚。财政补助经费专款专用,专账管理,无虚报、冒领、挤占、挪用专项资金行为,无克扣或变相侵占幼儿伙食费的行为。8.科学保教。按照教育部《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等要求,根据幼儿身心发展特点创设丰富、适宜的教育环境,合理安排幼儿一日生活,以游戏为基本活动,科学开展保育教育活动。办园质量达到重庆市幼儿园等级标准,无“大班额”“小学化”现象。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认定按照幼儿园申请、区级评审、公示公告、发文认定等程序进行。每年的5—6月组织一次认定。1.符合认定条件的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在申报期限内向所在教委提出书面申请并作出相关承诺,申报材料主要包括:申请报告、办园相关证照、幼儿园基本情况、财务会计资料等材料,认定工作由区教委牵头,其他部门共同参与,具体要求以当年下发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通知为准。2.区教委牵头,区财政局等部门对申报的幼儿园进行资质审核、实地考察和评审。3.对达到条件的幼儿园予以初步认定并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4.经公示无异议后正式认定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并向社会公布幼儿园名称、园址、办园等级等信息。5.将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情况纳入教育事业发展统计中。1.自愿退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原则上实行自愿退出机制,但举办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除外。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自愿申请退出的,须提前1年向区教委提出书面申请,经综合评估,由区教委做出延缓退出或同意退出的决定,并做好善后相关工作。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在认定后,发现弄虚作假,或者出现未履行办学承诺、违规收费、违规使用经费、年检不合格、违背教育规律教学、克扣幼儿伙食费、拖欠教师工资及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等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由区教委会同相关部门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为3个月,在整改期间,停止拨付财政有关经费。整改不力的,由区教委依法对相关责任人追责处理,取消普惠性幼儿园资格。取消普惠性资格或退出普惠性幼儿园后2年内不得重新申报普惠性幼儿园。2.退出程序。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申请退出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区教委提出申请,按约定退回相应的财政性补助经费及已享受的其他优惠政策,妥善处理在园幼儿,由区教委批准后方可退出。对违反有关规定被强制退出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区教委联合有关部门,依法追缴所得财政性补助资金并取消已享受的其他优惠政策。3.善后处理。幼儿园自愿退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在园幼儿收费标准原则上实行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确保在区教委同意退出前已经招收的幼儿继续享受普惠性服务。被责令退出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区教委将妥善安置幼儿接受学前教育。(一)纳入统一规划。坚持公、民办并举,将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纳入全区学前教育发展整体规划,定期研究解决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二)加大财政扶持。将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提供普惠性学位数量和办园质量作为财政扶持的重要依据。足额落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补助,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综合奖补、减免租金,给予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在改善办园条件、稳定教师队伍、提高保教质量等方面的支持。(三)落实帮扶机制。鼓励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与公办优质园结对帮扶,提高日常保教工作质量,开展园本教研和课题研究,帮助其提高保教工作水平。(一)保教质量管理。加强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教工作的指导,坚持普惠与优质发展相统一的办园方向,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面向全体幼儿,关注个体差异,坚持保教结合,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寓教于乐,扎实提高幼儿“一日生活”质量。创设安全卫生、丰富适宜的教育环境,开展适宜的家园共育工作。(二)财务管理。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要建立健全财务、资产管理和预决算制度,加强财务核算,不得通过虚增成本、关联交易等方式转移收入。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要根据规定按学期收取保教费,伙食费、延时费据实收取。要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等形式,向家长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严禁乱收费。对补助经费实行单独项目账核算,专款专用,主动接受监督检查。(三)监督管理。加强对幼儿园普惠实效及质量方面的动态监管。区教委加强对幼儿园教职工资质与配备、安全防护与卫生保健、保教服务时间与质量、收费行为与财务管理等方面的指导和监督,坚持年检、日常督查制度及办园信息公示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更新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收费标准、质量评估等方面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一)统筹协调。区教委定期向区政府汇报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相关工作,统筹协调各部门职能,加强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管理和扶持,构建公办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条件相当、管理相当、质量相当的发展格局。(二)部门联动。教育、财政、发改等部门加强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指导,切实做好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认定、扶持和管理工作,推动全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健康有序发展。(三)广泛宣传。大力宣传国家和全市关于发展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工作要求和政策措施,鼓励、引导民办幼儿园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性、普惠性的学前教育服务。《重庆市江津区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管理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为进一步支持扩大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引导民办幼儿园提供普惠性服务,切实推进我区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工作,根据《重庆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渝教发〔2020〕14号)和创建全国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县工作的文件要求,按照十五届区委第五轮第二组巡查组的工作要求,区教委对本辖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进行调研摸底,草拟了《重庆市江津区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管理工作方案》。《重庆市江津区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管理工作方案》主要由区教委负责起草,通过挂网公开面向社会进行意见建议吸收和采纳,未接收到相关意见建议。《重庆市江津区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管理工作方案》主要从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认定、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扶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管理、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保障措施四方面来起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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