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有人贪图一时之利
未经许可非法采矿触犯刑法
基本案情
2023年11月,杨某某承包的一个工程项目因缺少沙子施工,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动用铲车到宁都县梅江河的一处河道内采砂起堆,然后安排4辆农用货车将起堆的河砂运往一处空地以备工地使用,在准备将空地上河砂运往工地使用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经鉴定,非法采砂860余立方米,价值6.7万余元。
处理结果
宁都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杨某某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到河道内采砂,依法构成非法采矿罪,鉴于涉案金额较小,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并建议行政机关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非法采矿罪】: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未取得采矿许可证”:
(一)无许可证的;
(二)许可证被注销、吊销、撤销的;
(三)超越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或者开采范围的;
(四)超出许可证规定的矿种的(共生、伴矿种除外);
(五)其他未取得许可证的情形。
国家对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实行严格的审批制度,未经许可不得非法开采。广大群众应提高法律意识,认识到非法采矿的严重性和危害性,切莫图一时利走上不法之路。
编审:雷旭华
审核:李能玲 曾嵘峰
监制:温新民 廖鸿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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