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示案例一
1月25日凌晨4时许,洪某某、罗某某在明知所在地为烟花爆竹禁燃区的情况下,在临海市古城街道防洪坝燃放加特林烟花,后二人被查获并处以行政处罚。
警示案例二
1月25日凌晨3时许,虞某某在明知所在地为烟花爆竹禁燃区的情况下,在临海市古城街道望江小区燃放烟花,后被当场查获,并被处以行政处罚。
警示案例三
1月25日凌晨2时许,杨某某在明知所在地为烟花爆竹禁燃区的情况下,在临海市古城街道西洋村燃放烟花,后被当场查获,并被处以行政处罚。
警示案例四
1月25日凌晨3时许,谢某某在明知所在地为烟花爆竹禁燃区的情况下,在临海市大洋街道望湖小区燃放烟花,后被当场查获,并被处以行政处罚。
警示案例五
1月25日凌晨3时许,谢某、张某某、余某某、金某某等四人在明知所在地为烟花爆竹禁燃区的情况下,在临海市大洋街道绿化村附近燃放烟花,后被当场查获,并被处以行政处罚。
警示案例六
1月25日凌晨5时许,金某某在明知所在地为烟花爆竹禁燃区的情况下,在临海市大洋街道双桥村燃放烟花,后被当场查获,并被处以行政处罚。
警示案例七
1月25日凌晨3时许,朱某某在明知所在地为烟花爆竹禁燃区的情况下,在临海市大洋街道丁家洋小区附近燃放烟花,后被当场查获,并被处以行政处罚。
警示案例八
1月25日凌晨4时许,徐某某在明知所在地为烟花爆竹禁燃区的情况下,在临海市大洋街道未来公馆小区燃放烟花,后被当场查获,并被处以行政处罚。
……
温馨提醒
今年
1. 主城区禁燃区域:东边以东渡路为界;南边从大洋街道前江村沿邵家渡港、佩弦湖南岸到双林大桥,沿大岗山山脚线到大田港闸,再沿灵江南岸到古城街道丹丘路交叉处(包括河阳大桥、双林大桥、逆溪3号桥、伏龙大桥、灵江二桥、临海大桥、灵江一桥、望江门大桥等桥面);西边以丹丘路为界;北边从古城街道后山村到大洋街道梅岙村山脚线为界。
2.杜桥镇禁燃区域:东边以环城东路、凤凰山山脚线、杜桥中学东面围墙为界;南边以滨海路为界;西边以杜南大道为界;北面以环城北路为界。以上道路不包括路面。
除了上述区域以外
下面这些地点及其100米范围内也不行!
也是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禁燃区域
1.国家机关办公场所;
2.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点、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保护范围;
3.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等消防重点单位;
4.军事设施所在地;
5.山林等重点防火区、消防重点单位;
6.风景名胜区域、临海历史文化名城风貌绝对保护区;
7.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养老机构、图书馆、档案馆、博物馆、宗教活动场所;
8.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9.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10.商品交易市场和建筑工地;
11.高层建筑、地下建筑。
除禁燃区域之外
我市的其他行政区域范围
均为限燃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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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允许在农历除夕前一日、除夕、正月初一、正月初七、正月初八、正月初九、正月十四、正月十五等8日燃放,其余时间禁止燃放。
(一)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行为的,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置。
(二)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向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烟花爆竹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烟花爆竹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三)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党员干部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执法人员不严格执法的,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购买烟花爆竹时,应前往正规的零售网点,选购外观整洁、无霉变、完整未变形的产品,避免一次性购买大量烟花爆竹。
●禁止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地铁、公交车等公共交通工具。
●燃放时,应按照产品说明书要求选择室外、空旷平坦、无障碍的场所。
●文明婚丧嫁娶,遵守禁放规定,可用电子喷花、电子鞭炮等方式替代传统烟花爆竹。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燃放销售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劝阻,并积极向烟花爆竹监督管理部门举报。
举报电话:110(市公安局)、85161166(市应急局)、85175305(市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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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 辑:郭碧媛
一 审:周昱吟
二 审:牟 再
三 审:林泯均 来 源:临海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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