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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2024-10-31 20:20   江西  



文明养犬

共建和谐人居环境



为加强兴国县犬类管理,规范养犬行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城市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赣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赣州市城市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兴国县加强犬类规范管理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相关规定,现就加强兴国县城区建成区犬类规范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2024年11月1日在兴国县城区建成区(县城及潋江、长冈、高兴、埠头、江背、永丰等乡镇部分区域范围区域内开展犬类管理专项整治行动,对养犬登记,犬只免疫和违法养犬行为进行综合整治。县公安局、县城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市监局、县行政审批局、县商务局、县卫健委、县住保中心、县融媒体中心等部门以及城市社区管委会、各相关乡镇(潋江、长冈、高兴、埠头、江背、永丰)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犬类管理专项整治行动,收容流浪犬、无主犬,查处违法养犬行为。县住保中心、居(村)民委员会组织各物业公司、业主委员会协助做好本次整治工作。

二、兴国县养犬实行强制免疫和登记制度。2024年11月1日起,养犬人持个人身份证,居住证等相关材料,携犬到居住地居(村)民委员会进行养犬登记,登记完成后及时到兴国县宠物狂犬病疫苗免疫接种点1.老邹宠物诊所,地址:凤凰大道403号,联系电话:13097301971;2.宝康宠物医院有限公司,地址:平阳街106号,联系电话:18172759890;3.友家动物医院,地址:将军大道317号,联系电话:18179087700;4.顽皮宠物服务中心,地址:兴国大道300号,联系电话:13766360393)对犬只进行狂犬病疫苗免费接种。完成接种后5个工作日内到居住地居(村)民委员会办理《养犬登记证》和犬牌。截止2024年11月15日未办理《养犬登记证》和犬牌的,一律视为无主犬。

三、凡在兴国县城区建成区未办理养犬登记手续的养犬人,应主动到居(村)委会办理养犬登记手续。逾期未登记的,一律视为违法养犬,依照《方案》规定由公安机关对养犬人予以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立即收容犬只。

四、兴国县范围内,个人饲养犬只的,要做到户内圈养,提倡一户只饲养一犬。

五、兴国县范围内,禁止繁殖、销售危险犬只,个人不得饲养危险犬只。对违反犬类管理规定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依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立即收容犬只。

六、养犬人携犬出户时,犬只要佩戴犬牌,并采取束犬链、戴嘴罩等措施,避免犬只伤人和夜间扰民,18周岁以上的成人牵领,做到礼让行人、老人、儿童、残疾人和孕妇。不得携犬进入以下禁入区域:

(一)办公场所、单位集体宿舍、医院诊疗区、学校教学区、学生宿舍、幼儿园及其他少年儿童活动场所;

(二)体育场馆、博物馆、图书馆、影剧院、网吧等公共文化娱乐场所;

(三)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及候车场所;

(四)餐饮场所、商场、宾馆、室内农贸市场;

(五)文物保护单位。

七、养犬人携犬出户时,对犬在户外排泄的粪便,携犬人应当立即清除。对携带犬只不采取束犬链、戴嘴罩等措施的或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进入禁入区城、在人员密集公共场所遛犬的,城市管理部门或者公安机关依据《赣州市城市管理条例》予以制止和批评教育,公安机关可以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对饲养犬只夜间扰民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八、养犬人应当加强犬只的训养和监管。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将被伤害人送往医疗机构诊治,并先行垫付医疗费用。对患有或者疑似患有狂犬病的犬只,犬主或携犬人应当及时报告卫生健康部门按照国家规定处理。

九、相关犬类执法人员要公正、文明、规范执法,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管理,积极配合。对阻碍国家机关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因养犬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因违法养犬致人重伤或死亡构成犯罪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十、欢迎广大市民积极参与整治工作,如实向有关职能部门举报违法养犬行为。

东河社区  0797-5230939

城东社区  0797-5230991

东街社区  0797-5322732

滨江社区  0797-5230779

文明社区  0797-5230389

复兴社区  0797-5322029

振兴社区  0797-5230096

南门社区  0797-5230909

将军园社区  0797-5230929

西街社区  0797-5322725

国兴社区  0797-5323378

背街社区  0797-5322728

平川社区  0797-5311163

长征社区  0797-5230979

十一、军用犬、警用犬、导盲犬等特种犬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十二、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为了人与动物的和谐相处

为了使社会更加文明美丽

希望广大市民携起手来

积极响应倡议

争当文明养犬人

为营造文明城市氛围

贡献自己的力量


END


▍来源:兴国县党建引领基层社会治理“多网合一”指挥部办公室


编辑:陈三观  钟骏林
▍审核:刘海 古英福
审签:李志海
▍监制:曾繁根 
▍总监制:魏凡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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