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预约提供指导服务内容和
不适用“预约式”行政指导服务内容
1.为企业办理审批、许可等业务提供指导服务;
2.为企业遵照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标准等规定进行合规经营提供指导服务;
3.为企业在违法风险发现、消除、防范上提供指导服务;
4.为企业执行行政决定和命令,有效开展问题整改上提 供指导服务;
5.为企业开展合规建设提供指导服务;
6.为企业及时了解、匹配适用相关政策提供指导服务;
7.其他可以通过行政指导服务进行解决的企业需求。
1.已经开展过行政指导服务,但重复提出预约申请的企业;
2.经行政执法部门研判后认为企业申请内容不属于行政指导服务范围的;
3.涉嫌严重违法行为已经被行政执法机关立案调查的;
4.其他不适用“预约式”行政指导服务的情形。
1.选取对应联合指导服务专员加入服务队伍,并做好前期准备工作,掌握企业需求重点;
2.可以根据实际灵活采取现场解决、线上会商、代跑代办等对企打扰最少的方式提供指导服务;
3.行政执法部门在开展行政指导服务过程中,对指导服务内容通过文字、影像进行记录。情况较为复杂的,牵头部门应当汇总协同部门意见,以书面形式告知企业;
4.提供“预约式”行政指导服务工作部门要持续跟踪和进行回访,确保指导服务能够有效落实;
5.各行政执法部门在为企业提供指导服务的过程中,如果已经同时实现部门监督目的,则应当相应调整执法监管计划,减少一定期限内的重复检查。
需要明确自身的需求,包括需要指导的具体业务领域、存在的问题或困惑等;
2.在预约过程中,企业和其他组织需提供一些必要的信息,如企业名称、联系人、联系方式、所需指导的业务领域等;
3.在指导过程中,企业和其他组织需积极配合指导人员的工作,如实反映问题、提供相关资料等;
4.企业和其他组织在预约和接受指导服务过程中,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确保自身行为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编辑丨王超
责编丨林谦谦
签发丨金持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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