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禁立案前冻结资金;严禁“四超”冻结资金

学术   2024-12-19 13:01   甘肃  
严禁立案前冻结资金;严禁“四超”冻结资金


11月20日,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今年以来全省“检察护企”专项行动开展工作情况,并发布一批典型案例。相关信息公开后,其中一起“警察私自跨省带走企业家并索取财物”的案例,在舆论场上引发广泛关注。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任何企业违法违规都要严格执法、追究责任,这是法治经济、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但是执法办案的程序必须公正。


12月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全面深化检察改革、进一步加强新时代检察工作的意见》明确“防止和纠正利用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健全检察环节依法甄别纠正涉企冤错案件机制”。


12月11日至12日,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在北京举行。会议明确提出“开展规范涉企执法专项行动”,释放出了坚决有力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的鲜明信号。

图片来源:中国政府网


12月16日,国务院以“加快落实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进一步提升行政执法规范化水平”为主题,进行第十一次专题学习。李强总理指出“明年要开展规范涉企执法专项行动,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促进稳预期强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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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等财产已被冻结的,不得重复冻结。……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予以退还。
2.《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查封、冻结措施有关规定》(公通字〔2013〕30号)第三条规定,严禁在立案之前查封、冻结财物
3.《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三十七条至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保证金等资金,债券、股票、基金份额和其他证券,以及股权、保单权益和其他投资权益等财产,并可以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配合。对于前款规定的财产,不得划转、转账或者以其他方式变相扣押。……
4.《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四十六条至第五十五条规定,查封、扣押、冻结以及处置涉案财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除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以外,公安机关不得在诉讼程序终结之前处置涉案财物。严格区分违法所得、其他涉案财产与合法财产,严格区分企业法人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严格区分犯罪嫌疑人个人财产与家庭成员财产,不得超权限、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查封、扣押、冻结,并注意保护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来源:中国青年报、人民日报
整理:独角法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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