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0日,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今年以来全省“检察护企”专项行动开展工作情况,并发布一批典型案例。相关信息公开后,其中一起“警察私自跨省带走企业家并索取财物”的案例,在舆论场上引发广泛关注。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任何企业违法违规都要严格执法、追究责任,这是法治经济、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但是执法办案的程序必须公正。
12月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全面深化检察改革、进一步加强新时代检察工作的意见》明确“防止和纠正利用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健全检察环节依法甄别纠正涉企冤错案件机制”。
12月11日至12日,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在北京举行。会议明确提出“开展规范涉企执法专项行动”,释放出了坚决有力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的鲜明信号。
12月16日,国务院以“加快落实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进一步提升行政执法规范化水平”为主题,进行第十一次专题学习。李强总理指出“明年要开展规范涉企执法专项行动,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促进稳预期强信心。”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等财产已被冻结的,不得重复冻结。……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予以退还。3.《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三十七条至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保证金等资金,债券、股票、基金份额和其他证券,以及股权、保单权益和其他投资权益等财产,并可以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配合。对于前款规定的财产,不得划转、转账或者以其他方式变相扣押。……4.《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四十六条至第五十五条规定,查封、扣押、冻结以及处置涉案财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除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以外,公安机关不得在诉讼程序终结之前处置涉案财物。严格区分违法所得、其他涉案财产与合法财产,严格区分企业法人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严格区分犯罪嫌疑人个人财产与家庭成员财产,不得超权限、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查封、扣押、冻结,并注意保护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声明:独角法兽法律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