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课堂】两年后才发现在直播间买到非银产品,咋办?

政务   2024-11-03 18:28   新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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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年后,消费者才发现在直播间购买的产品与宣传不符,还能维权吗?9月26日,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了这样一起消费纠纷案件。

  2021年10月,石某在某短视频平台直播间花费3500元购买了一件银卡。

  2023年某天,石某看到相关产品有非银产品冒充银产品的报道,于是找专业人员查验产品,确定石某所购之物非银质品可能性极高。

  石某查询发现订单中没有附银卡鉴定报告的电子件,认为直播间主播员某在介绍案涉产品时声称是925银,但该产品不具备925银产品的特征,为不合格产品。

  石某因信任主播员某才在直播间购买产品。石某认为,员某的行为构成消费欺诈,应当承担产品销售者的责任并赔偿三倍货款;同时该直播间的经营主体某珠宝商行也是销售者,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石某于2024年4月将某珠宝商行和员某诉至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石某在收到产品后,应及时确认交易产品情况,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但石某在收到产品后两年内未向员某及某珠宝商行提出任何异议,也并未向短视频平台客服或销售方投诉,说明其认可银卡为合格产品。

  其次,由于产品无任何编号标识,且石某承认产品在检测前曾转手他人,故其不能证明送检的产品与员某和珠宝商行售卖产品为同一产品;且其提供的照片不清晰,无法确认产品一致;又因石某未提交其他证据,7月16日,一审法院对其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

  石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石某认可员某在直播间已告知产品“外镀层内为银”的事实,员某及某珠宝商行提供的质检也符合电商平台的预设流程,石某未能举证证明二被告在销售案涉产品时存在客观欺诈行为和主观欺诈故意,其主张的欺诈行为不能成立。因“退一赔三”的赔偿原则适用前提是经营者构成欺诈,而本案未构成消费欺诈。9月26日,二审法院对石某主张退还货款及赔偿三倍货款的上诉请求予以驳回,维持一审判决。
法官提醒


消费者收到从直播间购买的产品时应及时进行检验,确认是否存在“货不对板”的情形,如有问题及时对产品进行证据保全,并在合理期限内联系商家售后协商解决,若无法协商则可以依法维权。


  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在提供有关商品或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时,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在销售产品时作出对消费者有利承诺时,应当遵守承诺,不得损害消费者的合理预期。
来源|石榴云/新疆法治报
编辑|宁静珑
责编|马向东
审核|李永鹏
签发|李   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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